第二辑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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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执行的抚恤和社会救济政策,自新中国成立沿用至1985年,由民政部门
具体负责实施。
1986年,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由劳动部门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
保险。
1992年, 民政部门按照自愿原则,对农村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1996~1997
年,分别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1997年12月,区财政局设立社会保障科。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
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
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 再就业基金进行监督管理。1998年6月,制定《临
淄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11月,印发《临淄区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区财政局对社会保障性基金实行“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增值”的管理办法,为各项基金开设“保险基
金财政专户”,各保险经办机构开设“保险基金收入账户”和“保险基金支出账
户” ,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核算和监督。各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将所收
缴的保险基金由“保险基金收入账户” 划入“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于每月5
日前,根据所需基金的实际情况填写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批后,从“保险基
金财政专户”中将当月所需基金拨入各“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由各保险经办机
构将资金拨付到各单位或个人。
截至2002年底,收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7.63亿元,利息收入累计2000万
元,支出累计6.3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