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县(区)级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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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临淄县的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收入全部
上解,官员薪资由朝廷俸给。
民国初期,沿清代旧制,由县知事按月向省领取财政经费,省按规定的各县
等级标准(时临淄为三等县) 发给支付命令, 抵解省款,征收费用按成留支。
1919年,县公署设地方财政管理处,实行国家与地方财政分治。1931年,国民政
府整顿财政,县经费由省开支,地方财政收支自求平衡。
1939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本着“量出为入”的原则,按照需要筹集粮款,收
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拨付。
新中国成立后,仍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县为报账单位,收入全部
上缴,支出据实报销。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财政收
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收入项目和分成比例一年
一定,分成收入归县,支出由省核定。预算拨款严禁超支和挪用。1955年开始征
收“地方自筹经费”,收入全部归县,支出由县安排。1958年,试行改革财政管
理体制,部分财政管理权下放到人民公社,实行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
一年一变的办法,另有上级增拨专款作为补助。1960年由于受自然灾害影响,一
度出现财政赤字。1962年1月,益都、临淄分县,分给临淄的财政赤字79.4万元。
此后,恢复“总额分成”办法,由专署按照收支比数核定分成比例。1966年后,
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按核定指标,节余归县。
1970年划归淄博市后,实行“定收定支,支出节余归区,超收另给分成”的
办法,“地方自筹收入”全部归市,支出由市安排。1972年改为“收入上缴,支
出包干”。1974年,又改为“定收定支,超收分成”。1978年,改“超收分成”
为“增收分成”(超收是指超过收入计划的部分,增收是指超过上年实际收入的
部分)。
1980年,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即明确
划分中央、省、市、区的收支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划给临淄区的收入有区属工
业企业收入、 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4项。由于临淄的地方工业基础薄
弱, 支出基数大于收入,故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年补助额126.1万元,
并每年递增5%。1981年,又将工商税收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实行增收分成。1982
~1984年, 又改按1980年的支出基数,剔除增减因素,核定比例,总额分成,增
收部分另定分成。1985年,淄博市对临淄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体制,即不参与分成中央、省财政固定收入和市财政固定收入中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其余市、区财政固定收入和省、市、区的共享收入加在一起与区财政支
出挂钩, 确定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临淄总额分成比例为30%,不足支出基
数部分, 由市财政每年补助462.4万元。另有增收分成,规定增幅超过8%的部分
按5%分成,同时将“农业税自筹收入”下放归区。1988年,实行“定额上缴,比
例递增”,上缴基数为2150万元,每年递增9%上缴,收入增长超过8%以上部分市、
区四六分成, 区留60%,取消原有对临淄的定额补助。1990年,市对财政体制进
行微调,将定额上缴调整为按上年实际上缴数乘递增比例计算上缴,增长分成的
比例不变。当年临淄增加定额上缴基数126万元。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把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级、省级、市级、
区(县)级和市区共享财政收入。区级财政收入包括:中央四大部门以外的企业
交纳的增值税25%部分、 营业税(不含银行和中央四大部门营业税)、市属集体
企业所得税、区属以下企业所得税及上缴的利润和亏损补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
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遗产税、赠与税、资源税和其他原属区的各项收入。市
区共享收入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土地增值税。
财政支出范围和内容仍按原体制执行。市确定的上缴基数以1993年定额上解,加
1993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8%以上部分。 增长上解50%进基数。 1998年, 实行
“定额上解,比例递增,收入返还”的财政体制。支出范围仍按原体制执行。灶
内定额上解基数以1996年定额上解基数减去1996年上划灶内财政收入作为上解基
数,定额上解递增比例不变。1998年上解基数为2867万元,递增比例7.5%。
2002年,中央将所得税划为共享税,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50%,省分享10%,
市分享16%, 区分享24%。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50%,市分享20%,区分享30%。省
政府将营业税共享,省分享20%,区分享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