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卷 财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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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国家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清代无县级财政,收入全部上解,官员薪
资由朝廷俸给。
民国初期,开始实行国家与地方财政分治,地方财政收支自求平衡,县级财
政收入仍以田赋为主, 伴以各种杂捐杂税。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本着
“量出为入”的原则,按照需要筹集粮款,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拨付。根
据地和解放区的军政人员均实行低微的供给制,支出以实物为主。
新中国成立后,仍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县为报账单位,收入全部上缴,
支出据实报销。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三类,收
入项目和分成比例一年一定,分成收入归县,支出由省核定。初期,农业税收入
占财政收入的58%,工商税收入占40%,财政支出以行政事业经费为主。政府机关
实行工资制,财政以货币形式支付。1965年财政收入697万元,财政支出161万元,
比1949年分别增长2.34倍和5.67倍。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设财贸组,此后财政税务局
与人民银行合并,称财政金融局。实行“定收定支,支出节余归县,超收另给分
成”的办法。1969年财政收入630万元,比1965年下降1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利改税”,国营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为交纳所
得税。 1980年, 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称
“分灶吃饭)。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
1989年,财政收入实现1.09亿元,跨入全国百个财政大县的行列。1994年,全面
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将增值税划为共享税种。1998年,实行“定额上解,
比例递增,收入返还”的财政体制。相继制定了《临淄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临淄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统管暂行
办法》《临淄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临淄区社会保险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成立农业发展基金征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支农资金实行
专设账簿、专户储存、专门核算、合理使用。对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
实行监督。 2002年2月,实施农村费税改革,取消“三提五统”和屠宰税,改征
农业税。是年,将所得税、营业税划为共享税,财政收入实现4.31亿元,收入规
模列全省第18位,进入全省20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