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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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前,县内商品交易均自由议价。新中国建立后,商品按国家和省、
市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乡镇工业产品计划外部分由区定价,较大的工商企业单
位都设有物价员管理物价。
1949~1956年,市场上先后有四次物价波动。为稳定物价,采取了四条措施:
一是按照国家统一财政管理的政策,加强税收,发行公债,平衡财政收支。二是
加强金融管理,禁止金银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实行现金管理和转账制度,控制货
币投放,吸收游资以紧缩通货。三是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经济,与投机商进行经济
斗争。四是对烟叶、粮油、纱布、煤炭、煤油、食盐等重要物资实行有计划地收
购、调运和供应,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市场物价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允许上市的
农副产品,实行买卖双方议价,不再限价管理。1982年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
但对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和商业部门选购定购的工业品,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到1983年底, 放开销售价格的小商品共980种。其中,针棉织品类73种,五金交
电类299种,化工类41种,百货文化类324种,食品类31种,出口食品类25种,小
药品类50种, 日用杂品类122种, 小农具6种, 木器类9种。从1986年起,采取
“放调结合、以放为主”的价格管理措施,对生猪、猪肉、鲜蛋价格实行指导性
价格。同年9月,放开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自行车、电冰箱、
洗衣机、收录机、黑白电视机等商品的价格。1987年,放开毛巾、袜子等轻纺产
品价格。1988年,放开和调整部分烟酒价格,进一步放开了肉、蛋、菜价格。彩
电实行浮动价格。由于价格改革力度较大,彩电、冰箱等日用工业消费品供应紧
张, 同年8月,引发了抢购风潮,导致市场日用工业消费品和主要副食品价格大
幅度上涨。为稳定市场物价,对放开价格的主副食品和耐用消费品价格实行提价
申报制度。1990年实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对餐饮业实行等级管理。1991年,
先后放开食品类、 衣着类等9大类108种商品的价格。经过3年治理整顿市场价格
秩序明显好转,物价上涨得到了有效控制。
自1992年开始,全面推进价格市场化。年内,先后放开1000余种(类)商品
价格,实行企业自主定价,同时全面放开粮油销售价格,粮票、油票停止使用。
1994年商品定价权放给企业, 为企业办理《企业定价许可证》923个。2000年,
商品房价格放开,调整了部分成品油价格。全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乡同价。
区属供暖单位的供暖价格,实行年核批制度。2001年,加大对物价法规知识的宣
传力度,放开餐饮业价格,取消等级管理制度。先后对商品零售业、餐饮业、公
用事业、美容美发业、医疗卫生等单位的明码标价进行整顿规范。2002年,城乡
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网同价。顺利实施水价改革,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为减轻农民负担打下了坚实基础。
市场物价 新中国建立初期, 市场物价处于低价格水平,随着国民经济不断
发展,国家逐步调整粮食及各类商品价格,物价水平呈上升趋势。1959~1961年,
由于国民经济遇到严重困难,部分轻工产品和粮食及农副产品出现短缺,市场物
价急剧上涨,粮食及农副产品价格上涨9倍~12倍。1961年,带骨猪肉议价每千克
8元,地瓜干每千克2.6元,胡萝卜每千克0.8元,白菜每千克0.5元,部分轻工产
品和工业品价格也有较大幅度增长。1962年后,市场物价又趋稳定。“文化大革
命”期间,国民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市场物资短缺,供求紧张,物价又随之波动。
1985年后, 肉、蛋、菜及农副产品价格全面放开。1988~1997年,国家多次调整
过低粮食收购价格,从而带动了市场物价持续上涨。1991年市场物价比1985年平
均上涨108%,其中猪肉(去骨统货)、白条鸡、鸡蛋、黄瓜、萝卜价格上涨幅度
较大, 分别上涨154%、150%、76%、150%、250%。1997年物价水平达到最高峰,
比1991年平均上涨120%。其中,小麦、玉米、大米、花生油、猪肉、牛肉、活公
鸡、 黄瓜、 萝卜、白菜、西红柿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分别上涨82.5%、65.6%、
110%、 108%、97%、120%、152%、118%、178%、207%、100%。1998年后,国家逐
步调减粮食收购价格,市场物价随之回落并逐渐趋于稳定。2002年比1997年平均
下降16%。 其中,小麦、玉米、大米、花生油、猪肉、牛肉、鸡蛋、活公鸡、白
条鸡价格下降幅度较大,分别下降25%、7.5%、20%、13%、33%、7.5%、12%、13%、
20%。 蔬菜价格逐年小幅上涨。除彩色电视机等电子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外,其
他日用消费工业品价格呈上升趋势。
土地价格 清朝末年至新中国建立前,临淄地价除1933年外,其余年份无考。
新中国建立后至1993年,全区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无土地交易价
格, 只对在划拨土地上种植的农副产品和地面附着物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自
1994年8月起, 全区对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金融、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旅
游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工业、仓储等用地,采取有偿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并
按用地的区域范围和等级收取土地出让租金。随着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自1998年正式使用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逐步实行招标、拍卖,其土地
使用权出让价格一般高于基准价格。
商品房价格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 全区商品房市场于1986年初步形成并逐
步形成规模。商品房平均价格为630元/平方米。随着建筑质量和居民消费水平的
提高,商品房价格呈逐年上升趋势,1986~1994年,商品房销售价格上升幅度61%,
达到1015元/平方米, 平均每年上升7.6%。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商品房销售价格
继续攀升。 1998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达到1238元/平方米。到2002年,商品
房平均销售价格达到1518元/平方米,比1994年增长49.6%。
用水价格 1978年10月, 开始对用水价格实施管理,水价属市管价,区县无
定价权。1978年工业用水自供水,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0.12元。1986年开始执
行工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0.18元。1988年工业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23元。
1991年调整了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价格,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20元,
工业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38元。1993年,市政府实行综合水价制度,水价
格再次调整,生活用水价格增长3.25倍,达到每立方米0.85元,工业用水价格增
长3.37倍,达到每立方米1.66元。1998年,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价格调整每立方
米分别为1.05元和1.86元。1999年,对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管理制度,确定普
通经营用水每立方米3.06元、特殊经营用水价格每立方米5.06元。2000年7~9月,
实行枯水期水价,各类用水每立方米上调0.20元。2002年,实施水价改革,再次
提高综合水价。其中,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1.05元调整为2.25元,工业用水由每
立方米1.86元调整为2.54元, 普通经营用水由每立方米3.06元调整为5元,特殊
经营用水由每立方米5.06元调整为10元,同时确定行政事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
3.03元。
用电价格 电价属国家和省、市管价,区县无定价权。1961~1965年,照明用
电每千瓦时0.12元, 工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085元, 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
0.07元。1966~1985年,对农业生产实行优待电价,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06
元。1991年,对农村各类用电实行最高限价,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22元, 非
工业用电和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34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24元。1993
年,在调整综合电价的同时,对农村分类电价实行最高限价,居民生活用电每千
瓦时0.50元,非工业用电和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60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
时0.43元。1994年,核定农村分类结交电价,同时规定不准再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44元,非工业用电和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54元,农
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38元。1996年,又对农村电价进行核定,实行“同站同价”。
除北羊乡供电站外,其它供电站结交电价相同,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41元,
非工业用电和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67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48元。北
羊乡分类结交电价分别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45元,非工业用电和普通工
业用电每千瓦时0.70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54元。1998年,整顿农村电价,
对农村分类电价实行最高限价,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68元,非工业用电和普
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80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69元。同时核定了农村分
类结交电价,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平均0.63元,非工业用电和普通工业用电每
千瓦时平均0.79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平均0.65元。2000年,农村居民生活
用电实行同乡同价,全区农村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62元电价标准。2001年,农村
居民生活用电由每千瓦时0.62元调整为0.59元。2002年,全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实行同网同价,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52元电价标准。
供暖价格 1987年, 区热力公司成立,冬季供暖价格由房管局报区政府批准
后实施, 首次审批的供暖价格每平方米7.4元。1991年,供暖价格由区物价局审
批, 同年供暖价格调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元。1992年,供暖价格调整为每
平方米10元, 同时规定供暖天数不少于100天。1994年,供暖价格按类别核定,
居民住宅每平方米12.5元, 办公经营用房每平方米15元,同时规定供暖天数120
天,供暖价格由区政府审批。1996年的供暖价格为:居民住宅每平方米16.5元,
办公营业用房每平方米19元。2000年,供暖价格由区物价局核批,同年分别核批
了区热力公司、 裕华物业公司、金茵物业公司等5个供暖单位的供暖价格。居民
住宅:金茵生活区每平方米15.5元,张家生活区每平方米18元,其他生活区每平
方米16.5元。办公营业用房:张家生活区每平方米20元、其他生活区每平方米19
元。2002年,对供暖价格进行了调整,居民住宅:金茵生活区每平方米16元,其
他生活小区供暖价格不变,办公营业用房每平方米22元。

1949~2002年部分年份全县(区)集市贸易主要商品价格变化情况表
单位: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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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小麦 │玉米 │花生油│豆油 │猪肉 │鸡蛋 │白菜 │黄瓜 │苹果 │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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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0.20 │0.14 │0.80 │0.70 │0.84 │0.70 │0.04 │0.09 │0.20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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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0.30 │0.20 │2.00 │1.50 │0.80 │0.74 │0.06 │0.06 │0.32 │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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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0.52 │0.36 │2.40 │1.80 │1.48 │1.38 │0.08 │0.12 │0.56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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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0.62 │0.44 │5.00 │3.80 │1.80 │1.80 │0.12 │0.15 │0.70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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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0.62 │0.44 │5.00 │3.80 │2.00 │1.90 │0.07 │0.16 │0.60 │0.60 ┃
┠───┼───┼───┼───┼───┼───┼───┼───┼───┼───┼───┨
┃1983 │0.60 │0.34 │3.94 │3.00 │2.20 │2.40 │0.10 │0.25 │0.78 │0.68 ┃
┠───┼───┼───┼───┼───┼───┼───┼───┼───┼───┼───┨
┃1985 │0.52 │0.30 │3.20 │2.60 │2.60 │2.60 │0.10 │0.40 │1.26 │0.90 ┃
┠───┼───┼───┼───┼───┼───┼───┼───┼───┼───┼───┨
┃1988 │0.76 │0.50 │3.60 │2.80 │5.00 │4.20 │0.32 │1.06 │1.30 │1.00 ┃
┠───┼───┼───┼───┼───┼───┼───┼───┼───┼───┼───┨
┃1991 │0.80 │0.64 │5.00 │4.00 │6.60 │4.60 │0.28 │1.00 │1.20 │0.90 ┃
┠───┼───┼───┼───┼───┼───┼───┼───┼───┼───┼───┨
┃1994 │1.34 │1.08 │11.00 │8.60 │11.00 │5.40 │0.62 │2.80 │1.40 │1.10 ┃
┠───┼───┼───┼───┼───┼───┼───┼───┼───┼───┼───┨
┃1997 │1.46 │1.06 │10.40 │8.20 │13.00 │5.10 │0.86 │2.18 │1.70 │1.40 ┃
┠───┼───┼───┼───┼───┼───┼───┼───┼───┼───┼───┨
┃2000 │1.00 │0.86 │9.40 │6.60 │8.60 │4.00 │0.92 │1.80 │1.80 │1.50 ┃
┠───┼───┼───┼───┼───┼───┼───┼───┼───┼───┼───┨
┃2002 │1.10 │0.98 │9.00 │6.20 │8.72 │4.50 │0.94 │2.00 │2.00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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