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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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6月, 区消费者协会成立,隶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乡(镇)设立
消费者协会分会,其主要任务是受理群众对生活消费品等方面的投诉。
1990年,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现场接受投诉35起,查处变
质饮料1万瓶、假冒牺尊酒869瓶,变质罐头138箱,劣质糕点758袋,为消费者挽
回损失9745元。 同年6月22日, 区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成立。 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频布实施,临淄工商分局通过对企业登记、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市场合同管理、商标广告管理严厉惩处生产者在提供商品和
服务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995年上半年,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105件,为
消费者挽回损失28万余元。 1997年4月20日,在17处工商所和区消协设立了18部
尾数是“315” 的电话,建立起投诉举报中心。2001年7月,设立“12315”举报
电话、“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
2002年6月, 临淄工商分局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受理、审查、处理
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价格、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案件,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指挥全区“12315” 网络举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年内,消费者协会
调解纠纷899起, 涉及金额102万元。受理消费者投诉862件,立案33件,案件总
值50万元,罚款14万元,挽回经济损失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