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统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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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简称统计法,下同)和国务院《关
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颁布实施以后,统计工作进入了法制轨道。1986年后,
确定每年的7月份为《统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月,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形式,
全面检查各企事业单位《统计法》执行情况。1992年7月,由区监察局、司法局、
统计局等部门参加,区经委、乡企局配合的《统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全区共
检查72个基层单位。
1994年7月,区统计局、法制局、监察局等部门抽出专门人员,组成检查组,
对全区7个系统、 18个乡镇和120个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1998年7月,开展统
计法自查、重点抽查活动,全区重点抽查10个区属企业,36个乡镇企业,查处统
计违法行为及案件16起。
1990~2001年,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共抽查区属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194家。
对54家问题较为严重的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和经济处罚。 其中,7家交法院强制
执行。2002年,查处拒报、瞒报、虚报、迟报、制发非法报表等违法行为及群众
举报案件15起,分别依法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