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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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管理 新中国建立前, 临淄一带的建筑活动,基本有两种类型。官办建
筑,如修建府衙、兵营、防御工事等,依靠行政手段或暴力、强力征调建筑工匠,
充作徭役和民夫。民间建筑中,农村建房是雇用个体木瓦匠,口头商定建房式样、
间数、高宽尺度等,由工匠负责技术操作,壮工则有家庭成员或邻里亲戚帮工。
较大建筑如学校、办公用房、寺庙、祠堂等,则在个体工匠中找技术较高的作领
工组织施工。
新中国建立至1965年,县内的公共建筑多属自营。开工前,建设单位备齐材
料、设备、用具(架杆、木板)等,从附近乡村雇佣施工员,并将工程建筑结构、
施工要求,交待给施工员,然后由施工员招用一定数量的技工、壮工去完成。其
间,建筑工程多是平房,施工管理及操作简单,技工、壮工按日取酬。1965年始,
广大农村建筑队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全县的建筑队大部分解散。“文
化大革命”一开始,农村建筑队放下瓦刀,扛起锄头,从事单一的农田劳动。只
有县属建筑工程队承包石油化工基地建设的部分工程。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均被废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建筑市场管理重新走上正规。1985年,依据建设
部《关于加强县社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省建筑总公司的部署,对全
区的建筑企业首次进行技术资质审查,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等级确定其承建
工程的范围。1986年,根据建设部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挤水分、上水平、达标
准”的要求,全区规范整顿建筑市场,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持技术资质证和工商营
业执照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进一步严格资质审批条件,在境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
业必须在承接工程前办理登记注册,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降低资质等级。1987年,
《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下发,要求严格进行资质审查,坚决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设计、越级
承包工程等行为,对一般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优质优价、以质论价。1989年,
根据建设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区对施
工企业资质审查登记,实行等级(一至五级)管理。1993年11月,成立临淄区建
筑工程管理处,具体管理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核,管理全区的建筑市场,检查建筑
工程质量等项工作,加大了建筑队伍的监管力度,保证了建筑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1995年,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管理规定》,又进行了建筑企业资质审查。由各
建筑企业自报材料,区建筑工程管理处进行初审,尔后上报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复
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批。1996年1月,由全省统一签发了资质证书。1999年,
建设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未
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准开工。2000年,省建设厅下发《关于在全省创无质量
通病住宅工程的实施意见》,全区开展了争创无通病住宅工程活动。2001年4月,
建设部颁布了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及《施工企业资质就位标准》,所有持有资
质证书的建筑企业一律按新标准重新就位。新标准在企业生产规模、注册资质、
净资产、各类技术人员、企业业绩等方面都有了大幅度提高,体现了“压缩规范,
优化组合,提高规模”的资质就位原则。至2002年底,全区新就位企业94家,列
全市各区县之首。
劳保费管理 1996年1月,省建委、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
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5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企业
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的报告》,规定劳保费按工程造价的2.6%收取,劳保费中
10%上缴省建委,由全省统一调配使用,30%上缴市建管处,其余部分用于企业。
区建管处财务科具体负责各企业劳保费用的收缴管理,确保劳保费用的保值增值
和安全运行。2002年,区建管处按省市主管部门要求,足额收缴劳保费并及时拨
付给企业,基本保证了全区建筑施工单位离退休职工生活费的正常发放。技术培
训 1993年11月, 区建筑工程管理处内设综合管理科,负责建筑企业项目经理、
中岗人员、 建筑技能的培训及管理工作。每年举办各类技术岗位培训班7期,为
各级各类建筑企业培训专业人才。至2002年底,共培训各类技术管理人员2万人。
其中, 中级以上技术管理人员7000人。取得项目经理等级证书的共计600人。其
中,一级50人,二级190人,三级360人。培训特种作业人员2974人,培训职业技
能人员15万人。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988年前, 施工安全管理由建委施工科负责。1988年,
使用新的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在全市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 检查工程合格率为
100%。1993年11月,成立区建筑工程管理处,由综合管理科具体负责全区建筑施
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994~2002年,全区每年均在春季和秋季进行两次拉网式大
检查和抽查,促使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事故发生率得到了有效控制。
招标投标管理 1999年,《山东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下发,要求凡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到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办
理招标、投标手续。否则,建筑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计划手续和签发开工执照,
建设银行不予拨款。 临淄区自1999年8月,实行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具体
实施项目经理投标管理办法,凭证投标,持证施工,并限制同一个项目经理参加
多个项目投标的不良行为,遏制层层分包和转包现象的发生。2000年12月,区政
府下发《临淄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招标人、投标人的资格
要求,开标、评标的要求,并要求评标专家随机抽取。2002年,全区纳入招标管
理的工程456个,占应纳入招标管理工程的100%,投资总额约9.2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