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园林绿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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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前,园林绿化无专人管理。1972年起,区建设局设立园林组,按照园
林绿地的权属性质, 实行专职管理或群众分工管理。1992年5月,国务院《城市
绿化条例》颁布实施。1997年,省、市政府先后颁布《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对
城市绿化、规划、保护、管理等作出规定。1998年,成立淄博市园林监察大队临
淄区中队,园林管理步入法制轨道。《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
资兴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行道树等由园林管理部门
负责。各单位的附属绿地和分工管理的责任地段绿化由责任单位负责。单位和个
人投资兴建的各类绿地由投资者负责。生活区绿地由生活区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
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破坏
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不得擅自占用已建成
绿地,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缴纳绿化补偿费。
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区绿化树木。禁止攀折花木、滥采树籽、在树木上乱钉乱
刻、拴绳挂物等。禁止在草坪内进行文体活动、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晾晒物品
等。禁止在绿地上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乱设商业服务摊点,在树冠
下或草坪内焚烧物品。2002年起,园林局开始实施养护管理承包责任制,对公共
绿地实施专项养护和分类管理,养护质量显著提高,三分之二以上的绿地达到一
级绿地标准,基本实现花常开、树常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