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市政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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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区建设局即分工专人管理市政设施。1976年,成立市政工程队,职
工8人, 对道路、桥涵、管道、路灯等均设专职管理人员。1981年,市政工程队
职工增至40人。1982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
条例》,规定对城区的道路、桥涵、给排水管道、路灯、煤气、供热等设施,各
分管单位只有保持经常维护的责任,无擅自独占、拆卸、改变用途的权力。如需
更动,必须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区建设局同意。
条例要求,对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区,应事先到区建设局和公安分
局申请批准,如通过时损坏了路面,应交纳路面修复费。因施工需要,挖掘城区
道路的单位,要事先到区建设局和公安分局履行报批手续,领取市政工程许可证
后方可开挖。任何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街路,须经区建设局许可,在批准占用期
内按月交纳占用费。占用期内如路面有损,应另交路面修复费。未经批准擅自占
用者,一经查出,按其所占面积加倍罚款,若再继续占用,必须办理占用手续。
在城区内,新建和改建所有地下管线,必须经区建设局批准,竣工后要经区
建设局检查验收方可交付使用。市政管理主要靠市政执法大队去落实。
1992年,建设部下发《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要求把城市道路照明
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1996年,国务院下发《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路
政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同年市政府颁布实施《淄博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为
依法管理城市道路提供了法规依据。 至2002年底,全区城市道路管理总长度230
千米,道路完好率98%;排水管道管理118千米,路灯管理6000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