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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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淄博市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国务院审批。
区规划部门严格按照1989年12月国家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
基础上,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
全区新生活区建设开发和旧城改建要求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
疫、供电、供水、通讯、交通、防洪、人民防空等规划要求,并妥善处理排水、
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立项前经临淄规划分局同意,开发规划以详细规
划为依据。
根据临淄区城市总体规划及淄博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对每一个建设项目从
立项到竣工由临淄规划分局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做到按照规划实施。建设项目可
行性研究阶段要附有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要及
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向土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在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再办理开工手续,经临淄规划分局现场验收后
方可开工。2002年,在原来一书两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合格证,加强了批后管理力度。规划管理部门对典型的违法工程,依照法律程序
申请市、区法院予以强行拆除,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实现“规划一张图,审
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指导方针。同时,市规划局委托区城市
管理监察大队直接行使违章查处权力,规划管理逐步实现由人治到法治。至2002
年底, 全区永久性建筑物查处率98%以上,沿街巡查率100%,结案率100%,未突
破省政府关于“双违”(违规用地、违章建筑)不能超过5%的规定,确保了城市
规划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