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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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全县工业以家庭手工业为主,从业人员多为雇佣制店员。新
中国成立以后,铁木业合作社等手工业联合社相继成立,从业人员由个体工商业
户和手工业劳动者两部分组成。1957年,各手工业合作社相继合并建成农具厂等
粗具规模的企业,全县工业有了第一批企业正式职工。
1958~1963年, 全县工业形成了三种用工形式:全民所有制工人,集体企业
职工以及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临时工或称季节工。1966年以后,
全县工业打破了全部从城镇户口居民中招工的用工办法,区属及部分乡镇办企业
开始招收农民轮换工,户口仍在农村,待遇和固定工相同。1969年,山东胜利炼
油厂所属大企业的家属工厂招收家属及部分待业青年, 形成家属工用工制度。
1984年,全区招收了第一批劳动合同制工人。
1992年,在区属工业企业中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
合同,合同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直至退休。作为用工的补充形式有五年农
民轮换工、临时工两种。全区工业在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企业用工自
主权也进一步放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可以从不同地区自主招收各种不
同类型、工种的人才。
2000年,企业用工制度进一步改革,新招职工已不再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
签订1~3年或3~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根据需要双方可以自愿解除合同或续
签合同。
2002年底,全区工业存在几种不同的用工形式:加盟企业的高级专业人员与
企业签订契约式劳务协议, 一般为1~2年的短期服务;与企业存在长期劳动关系
的原固定工; 近几年来新招合同工,最长合同期限为5年,可以续签合同,也可
到期双方自愿解除合同;临时工;以私有车辆及个人技术设备在企业不定期提供
运输、从事技术服务而领取劳务报酬的社会从业人员;星期日工程师,即在企业
里的社会兼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