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确权 1958年的“共产风” 使林木权属混乱。1963年春,县人民委员会
对个人和集体的树木, 明确权属,发给证书,历时3年,至1965年底结束。“文
化大革命” 期间,林木权属再次混乱。1981年7月至1983年12月,又进行第二次
林木确权。区、社、生产大队都成立了领导机构。各生产队逐户丈量宅基地,划
清“四至”,清点树木,逐户填发林权证。集体的山滩、果园,厂矿、机关、学
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林木,也都按政策填发林权证。通过这次林木确权
发证,建立和完善了林业生产责任制。1990年,对全区的国有林场、苗圃换发了
新的林权证。
林木林地使用权制度改革 1949~1997年, 林业基本属于公有。 区政府于
1998年出台《关于推行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快“宜林”四荒开发的意见》,
开始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以林网道路树木和宜林“四荒”地拍卖承包为主要内
容的林木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形式建立起林木、林地使
用权流转机制。一是拍卖承包到户,二是企业承包山林、林地,三是乡镇林业站
和村庄共同管理林网树木, 四是私营企业投资造林。截至20 02年底,全区已承
包、 拍卖林网树木73.64万株, 拍卖、 承包绿化山林2620万平方米,收回资金
256.9万元。转让后使用权获得者投入绿化资金3600万元。
古树名木 2002年6月,区林业局对全区古树名木进行了普查,共有各种古树
65棵。其中,国槐46棵,侧柏9棵,长枣4棵,酸枣、皂荚各2棵,柿子、流苏各1
棵。一级古树树龄在500年以上的13棵,二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31棵,三级
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21棵。
林木采伐管理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布实施后,临
淄开始依法对林木采伐进行管理。2000年后,按照《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严格的采伐审批程序,实行限期完成更新造林责任制,每年的采伐更新完成率均
在85%以上。 2001年, 发证外采伐量61.4立方米,2002年1~7月,发证外采伐量
43.7立方米。对发生的滥伐、盗伐案件都及时进行了处理。至2002年底,全区共
有征占用林地5起,制定并按时完成了森林植被恢复计划。
2002年全区一级古树名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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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树种 │树龄 │树高 │胸径 │冠幅 │具体生长位置 ┃
┃ │ │(年) │(米) │(厘米)│(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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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国槐 │600 │9 │105 │12 │朱台镇北高村委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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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国槐 │600 │10 │70 │7 │边河乡边河村幼儿园 ┃
┠───┼────┼────┼────┼────┼────┼────────────────┨
┃003 │国槐 │660 │8 │83 │8 │边河乡南术北村宋家水门前 ┃
┠───┼────┼────┼────┼────┼────┼────────────────┨
┃004 │侧柏 │600 │15 │48 │2 │皇城镇于家村西于家祖庙院内 ┃
┠───┼────┼────┼────┼────┼────┼────────────────┨
┃005 │侧柏 │600 │20 │58 │6 │皇城镇于家村西于家祖庙院内 ┃
┠───┼────┼────┼────┼────┼────┼────────────────┨
┃006 │侧柏 │600 │14 │51 │6 │皇城镇于家村西于家祖庙院内 ┃
┠───┼────┼────┼────┼────┼────┼────────────────┨
┃007 │侧柏 │600 │14 │45 │6 │皇城镇于家村西于家祖庙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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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国槐 │600 │14 │102 │15 │梧台镇西梧村东西街 ┃
┠───┼────┼────┼────┼────┼────┼────────────────┨
┃009 │国槐 │600 │9 │89 │13 │梧台镇西梧村东西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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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国槐 │500 │8 │86 │9 │齐陵镇淄河村刘竞周老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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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国槐 │800 │9 │109 │8 │边河乡北刘村唐源泉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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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国槐 │800 │13 │150 │17 │雪宫街道齐鲁石化五中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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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国槐 │500 │7 │102 │5 │辛店街道上庄村东西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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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两次林木确权的政策规定
第一次林木确权本着“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有利于全面发展生产,有利于
团结”的原则,具体规定有如下六条:
(1) 凡属本大队范围内的零星分散的不宜大队经营的荒山荒滩和林地,一
律下放给生产队集体所有,由生产队自行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植树造林和管理,属
生产队集体所有。
(2) 凡生产队集体耕地内的一切树木,原则上一律折价归集体所有,按照
树木生产情况,本着高于国家牌价,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民主议价,用材树按现
议价的65%,果树按现议价的70%折价,价款由权属单位逐年分期还清。
(3) 特产地(指以前给国家纳税金的果园地)上的一切树木,一律折价归
集体所有,树下的开荒地,一律收归集体所有,进行耕种和植树。
(4) 自留地上的树木,根据树随地走的原则,原则上折价归自留地使用者
所有,或者采取地户七或八,树主三或二比例分成的办法,并由其双方协商解决。
(5)坟地上的原有和今后新栽植的树木,原则上一律归社员所有。
(6) 宅旁院内、地边上、零散空闲地上的原有和今后新栽植的树木,归原
社员所有,但今后再植树的,必须征得生产队的同意,方可植树。
第二次林木确权的主要政策是:
(1) 国营林场、苗圃、果园以现状为基础,确权发证。插标立界。集体的
山林、土地,过去按协议划归国营场、圃的,在经济上已兑现或已作过清理的,
都予承认,不再重新复议。过去没有协议也未做过清理的,通过确权发证,按照
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加以解决。国营场、圃的权属变动时,必须向区政府写出
报告,审明理由,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国家和集体合作营造的林木,按照合同林权双方共有,收益分成。未
有合同的要补办合同,明确权属。
(3) 铁路、公路干线、河堤和水库周围的树木,主管部门自造自管的,林
权归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造林,委托社队管护的,林权归主管部门,收益比例分
成或付给社队适当报酬。主管部门出种苗,社队造林管护的,林权双方共有。由
社、队出苗造林和管护的,林权归社、队所有。
(4) 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在驻地范围
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和个人所有。
(5) 公社与大队山林树木纠纷的处理。公社筹集土地、资金和劳力建立的
社办林场、苗圃,林权、地权和收益办法,按原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要经有关
单位充分协商补办手续,确定权属。
(6) 集体和社员林木纠纷的处理,以60年代初确权发证为基础,现在有林
权证,林木权属明确的都予承认,换发新证。社员的树木合理作价收归集体,并
已兑现的,权属仍归集体,没有作价兑现的,树在的归还原主,按照实际情况,
集体可适当收取管理费。集体已砍伐使用了的,参照原来情况,采取群众同意的
办法,合理作价兑现;收归集体作价不合理的,要按当时情况重新复议,合理作
价兑现。
(7) 新老户主宅基地树木纠纷的处理。大队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甲方院内
有乙方的树木,在确权时,由大队出面,双方协商,成材树由老户主伐掉,幼树
移栽或合理作价转给新户。
(8) 社员宅旁小巷和空隙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不影响新村规划,不影
响交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历史习惯结合现状,确权到户,发给证书,
植树造林。
(9)未经批准,社员在集体空闲地栽植的树木,本着栽树者不吃亏的原则,
可以集体付给树苗和管理的报酬,树归集体,也可以在划分自留山滩和“三荒”
地时,将其树木所在地块划给栽树者。今后严禁抢占集体土地栽树。
(10)现有荒山、滩的大队,根据社员的经营能力,经民主讨论,公社批准,
将荒山、滩的一部分或全部给社员作自留山。荒山面积大的,也可以划分一部分,
确权给生产队造林。划分的自留山滩所有权不变,归户长期栽树,不准开荒种地、
出租、转让,所栽树木允许继承。自留山滩上的集体零星树木,合理作价,树随
地走,但不经批准,不得任意砍伐。划分的自留山滩,如有不要者,写出书面保
证,交队存档。自留山滩划定以后,限三年内绿化,逾期完不成的,大队有权收
回,并在权证上注销。
第八辑 林木管理
视图
林木确权 1958年的“共产风” 使林木权属混乱。1963年春,县人民委员会
对个人和集体的树木, 明确权属,发给证书,历时3年,至1965年底结束。“文
化大革命” 期间,林木权属再次混乱。1981年7月至1983年12月,又进行第二次
林木确权。区、社、生产大队都成立了领导机构。各生产队逐户丈量宅基地,划
清“四至”,清点树木,逐户填发林权证。集体的山滩、果园,厂矿、机关、学
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林木,也都按政策填发林权证。通过这次林木确权
发证,建立和完善了林业生产责任制。1990年,对全区的国有林场、苗圃换发了
新的林权证。
林木林地使用权制度改革 1949~1997年, 林业基本属于公有。 区政府于
1998年出台《关于推行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快“宜林”四荒开发的意见》,
开始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以林网道路树木和宜林“四荒”地拍卖承包为主要内
容的林木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形式建立起林木、林地使
用权流转机制。一是拍卖承包到户,二是企业承包山林、林地,三是乡镇林业站
和村庄共同管理林网树木, 四是私营企业投资造林。截至20 02年底,全区已承
包、 拍卖林网树木73.64万株, 拍卖、 承包绿化山林2620万平方米,收回资金
256.9万元。转让后使用权获得者投入绿化资金3600万元。
古树名木 2002年6月,区林业局对全区古树名木进行了普查,共有各种古树
65棵。其中,国槐46棵,侧柏9棵,长枣4棵,酸枣、皂荚各2棵,柿子、流苏各1
棵。一级古树树龄在500年以上的13棵,二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31棵,三级
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21棵。
林木采伐管理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布实施后,临
淄开始依法对林木采伐进行管理。2000年后,按照《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严格的采伐审批程序,实行限期完成更新造林责任制,每年的采伐更新完成率均
在85%以上。 2001年, 发证外采伐量61.4立方米,2002年1~7月,发证外采伐量
43.7立方米。对发生的滥伐、盗伐案件都及时进行了处理。至2002年底,全区共
有征占用林地5起,制定并按时完成了森林植被恢复计划。
2002年全区一级古树名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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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树种 │树龄 │树高 │胸径 │冠幅 │具体生长位置 ┃
┃ │ │(年) │(米) │(厘米)│(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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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国槐 │600 │9 │105 │12 │朱台镇北高村委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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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国槐 │600 │10 │70 │7 │边河乡边河村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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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国槐 │660 │8 │83 │8 │边河乡南术北村宋家水门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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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侧柏 │600 │15 │48 │2 │皇城镇于家村西于家祖庙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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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侧柏 │600 │20 │58 │6 │皇城镇于家村西于家祖庙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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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侧柏 │600 │14 │51 │6 │皇城镇于家村西于家祖庙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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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侧柏 │600 │14 │45 │6 │皇城镇于家村西于家祖庙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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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国槐 │600 │14 │102 │15 │梧台镇西梧村东西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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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国槐 │600 │9 │89 │13 │梧台镇西梧村东西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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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国槐 │500 │8 │86 │9 │齐陵镇淄河村刘竞周老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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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国槐 │800 │9 │109 │8 │边河乡北刘村唐源泉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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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国槐 │800 │13 │150 │17 │雪宫街道齐鲁石化五中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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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国槐 │500 │7 │102 │5 │辛店街道上庄村东西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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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两次林木确权的政策规定
第一次林木确权本着“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有利于全面发展生产,有利于
团结”的原则,具体规定有如下六条:
(1) 凡属本大队范围内的零星分散的不宜大队经营的荒山荒滩和林地,一
律下放给生产队集体所有,由生产队自行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植树造林和管理,属
生产队集体所有。
(2) 凡生产队集体耕地内的一切树木,原则上一律折价归集体所有,按照
树木生产情况,本着高于国家牌价,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民主议价,用材树按现
议价的65%,果树按现议价的70%折价,价款由权属单位逐年分期还清。
(3) 特产地(指以前给国家纳税金的果园地)上的一切树木,一律折价归
集体所有,树下的开荒地,一律收归集体所有,进行耕种和植树。
(4) 自留地上的树木,根据树随地走的原则,原则上折价归自留地使用者
所有,或者采取地户七或八,树主三或二比例分成的办法,并由其双方协商解决。
(5)坟地上的原有和今后新栽植的树木,原则上一律归社员所有。
(6) 宅旁院内、地边上、零散空闲地上的原有和今后新栽植的树木,归原
社员所有,但今后再植树的,必须征得生产队的同意,方可植树。
第二次林木确权的主要政策是:
(1) 国营林场、苗圃、果园以现状为基础,确权发证。插标立界。集体的
山林、土地,过去按协议划归国营场、圃的,在经济上已兑现或已作过清理的,
都予承认,不再重新复议。过去没有协议也未做过清理的,通过确权发证,按照
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加以解决。国营场、圃的权属变动时,必须向区政府写出
报告,审明理由,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国家和集体合作营造的林木,按照合同林权双方共有,收益分成。未
有合同的要补办合同,明确权属。
(3) 铁路、公路干线、河堤和水库周围的树木,主管部门自造自管的,林
权归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造林,委托社队管护的,林权归主管部门,收益比例分
成或付给社队适当报酬。主管部门出种苗,社队造林管护的,林权双方共有。由
社、队出苗造林和管护的,林权归社、队所有。
(4) 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在驻地范围
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和个人所有。
(5) 公社与大队山林树木纠纷的处理。公社筹集土地、资金和劳力建立的
社办林场、苗圃,林权、地权和收益办法,按原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要经有关
单位充分协商补办手续,确定权属。
(6) 集体和社员林木纠纷的处理,以60年代初确权发证为基础,现在有林
权证,林木权属明确的都予承认,换发新证。社员的树木合理作价收归集体,并
已兑现的,权属仍归集体,没有作价兑现的,树在的归还原主,按照实际情况,
集体可适当收取管理费。集体已砍伐使用了的,参照原来情况,采取群众同意的
办法,合理作价兑现;收归集体作价不合理的,要按当时情况重新复议,合理作
价兑现。
(7) 新老户主宅基地树木纠纷的处理。大队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甲方院内
有乙方的树木,在确权时,由大队出面,双方协商,成材树由老户主伐掉,幼树
移栽或合理作价转给新户。
(8) 社员宅旁小巷和空隙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不影响新村规划,不影
响交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历史习惯结合现状,确权到户,发给证书,
植树造林。
(9)未经批准,社员在集体空闲地栽植的树木,本着栽树者不吃亏的原则,
可以集体付给树苗和管理的报酬,树归集体,也可以在划分自留山滩和“三荒”
地时,将其树木所在地块划给栽树者。今后严禁抢占集体土地栽树。
(10)现有荒山、滩的大队,根据社员的经营能力,经民主讨论,公社批准,
将荒山、滩的一部分或全部给社员作自留山。荒山面积大的,也可以划分一部分,
确权给生产队造林。划分的自留山滩所有权不变,归户长期栽树,不准开荒种地、
出租、转让,所栽树木允许继承。自留山滩上的集体零星树木,合理作价,树随
地走,但不经批准,不得任意砍伐。划分的自留山滩,如有不要者,写出书面保
证,交队存档。自留山滩划定以后,限三年内绿化,逾期完不成的,大队有权收
回,并在权证上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