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辑 林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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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确权 1958年的“共产风” 使林木权属混乱。1963年春,县人民委员会
对个人和集体的树木, 明确权属,发给证书,历时3年,至1965年底结束。“文
化大革命” 期间,林木权属再次混乱。1981年7月至1983年12月,又进行第二次
林木确权。区、社、生产大队都成立了领导机构。各生产队逐户丈量宅基地,划
清“四至”,清点树木,逐户填发林权证。集体的山滩、果园,厂矿、机关、学
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林木,也都按政策填发林权证。通过这次林木确权
发证,建立和完善了林业生产责任制。1990年,对全区的国有林场、苗圃换发了
新的林权证。
林木林地使用权制度改革 1949~1997年, 林业基本属于公有。 区政府于
1998年出台《关于推行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快“宜林”四荒开发的意见》,
开始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以林网道路树木和宜林“四荒”地拍卖承包为主要内
容的林木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形式建立起林木、林地使
用权流转机制。一是拍卖承包到户,二是企业承包山林、林地,三是乡镇林业站
和村庄共同管理林网树木, 四是私营企业投资造林。截至20 02年底,全区已承
包、 拍卖林网树木73.64万株, 拍卖、 承包绿化山林2620万平方米,收回资金
256.9万元。转让后使用权获得者投入绿化资金3600万元。
古树名木 2002年6月,区林业局对全区古树名木进行了普查,共有各种古树
65棵。其中,国槐46棵,侧柏9棵,长枣4棵,酸枣、皂荚各2棵,柿子、流苏各1
棵。一级古树树龄在500年以上的13棵,二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31棵,三级
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21棵。
林木采伐管理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布实施后,临
淄开始依法对林木采伐进行管理。2000年后,按照《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严格的采伐审批程序,实行限期完成更新造林责任制,每年的采伐更新完成率均
在85%以上。 2001年, 发证外采伐量61.4立方米,2002年1~7月,发证外采伐量
43.7立方米。对发生的滥伐、盗伐案件都及时进行了处理。至2002年底,全区共
有征占用林地5起,制定并按时完成了森林植被恢复计划。

2002年全区一级古树名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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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树种 │树龄 │树高 │胸径 │冠幅 │具体生长位置 ┃
┃ │ │(年) │(米) │(厘米)│(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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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国槐 │600 │9 │105 │12 │朱台镇北高村委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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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国槐 │600 │10 │70 │7 │边河乡边河村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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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国槐 │660 │8 │83 │8 │边河乡南术北村宋家水门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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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侧柏 │600 │15 │48 │2 │皇城镇于家村西于家祖庙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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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侧柏 │600 │20 │58 │6 │皇城镇于家村西于家祖庙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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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侧柏 │600 │14 │51 │6 │皇城镇于家村西于家祖庙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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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侧柏 │600 │14 │45 │6 │皇城镇于家村西于家祖庙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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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国槐 │600 │14 │102 │15 │梧台镇西梧村东西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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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国槐 │600 │9 │89 │13 │梧台镇西梧村东西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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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国槐 │500 │8 │86 │9 │齐陵镇淄河村刘竞周老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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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国槐 │800 │9 │109 │8 │边河乡北刘村唐源泉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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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国槐 │800 │13 │150 │17 │雪宫街道齐鲁石化五中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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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国槐 │500 │7 │102 │5 │辛店街道上庄村东西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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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两次林木确权的政策规定

第一次林木确权本着“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有利于全面发展生产,有利于
团结”的原则,具体规定有如下六条:
(1) 凡属本大队范围内的零星分散的不宜大队经营的荒山荒滩和林地,一
律下放给生产队集体所有,由生产队自行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植树造林和管理,属
生产队集体所有。
(2) 凡生产队集体耕地内的一切树木,原则上一律折价归集体所有,按照
树木生产情况,本着高于国家牌价,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民主议价,用材树按现
议价的65%,果树按现议价的70%折价,价款由权属单位逐年分期还清。
(3) 特产地(指以前给国家纳税金的果园地)上的一切树木,一律折价归
集体所有,树下的开荒地,一律收归集体所有,进行耕种和植树。
(4) 自留地上的树木,根据树随地走的原则,原则上折价归自留地使用者
所有,或者采取地户七或八,树主三或二比例分成的办法,并由其双方协商解决。
(5)坟地上的原有和今后新栽植的树木,原则上一律归社员所有。
(6) 宅旁院内、地边上、零散空闲地上的原有和今后新栽植的树木,归原
社员所有,但今后再植树的,必须征得生产队的同意,方可植树。
第二次林木确权的主要政策是:
(1) 国营林场、苗圃、果园以现状为基础,确权发证。插标立界。集体的
山林、土地,过去按协议划归国营场、圃的,在经济上已兑现或已作过清理的,
都予承认,不再重新复议。过去没有协议也未做过清理的,通过确权发证,按照
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加以解决。国营场、圃的权属变动时,必须向区政府写出
报告,审明理由,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国家和集体合作营造的林木,按照合同林权双方共有,收益分成。未
有合同的要补办合同,明确权属。
(3) 铁路、公路干线、河堤和水库周围的树木,主管部门自造自管的,林
权归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造林,委托社队管护的,林权归主管部门,收益比例分
成或付给社队适当报酬。主管部门出种苗,社队造林管护的,林权双方共有。由
社、队出苗造林和管护的,林权归社、队所有。
(4) 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在驻地范围
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和个人所有。
(5) 公社与大队山林树木纠纷的处理。公社筹集土地、资金和劳力建立的
社办林场、苗圃,林权、地权和收益办法,按原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要经有关
单位充分协商补办手续,确定权属。
(6) 集体和社员林木纠纷的处理,以60年代初确权发证为基础,现在有林
权证,林木权属明确的都予承认,换发新证。社员的树木合理作价收归集体,并
已兑现的,权属仍归集体,没有作价兑现的,树在的归还原主,按照实际情况,
集体可适当收取管理费。集体已砍伐使用了的,参照原来情况,采取群众同意的
办法,合理作价兑现;收归集体作价不合理的,要按当时情况重新复议,合理作
价兑现。
(7) 新老户主宅基地树木纠纷的处理。大队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甲方院内
有乙方的树木,在确权时,由大队出面,双方协商,成材树由老户主伐掉,幼树
移栽或合理作价转给新户。
(8) 社员宅旁小巷和空隙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不影响新村规划,不影
响交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历史习惯结合现状,确权到户,发给证书,
植树造林。
(9)未经批准,社员在集体空闲地栽植的树木,本着栽树者不吃亏的原则,
可以集体付给树苗和管理的报酬,树归集体,也可以在划分自留山滩和“三荒”
地时,将其树木所在地块划给栽树者。今后严禁抢占集体土地栽树。
(10)现有荒山、滩的大队,根据社员的经营能力,经民主讨论,公社批准,
将荒山、滩的一部分或全部给社员作自留山。荒山面积大的,也可以划分一部分,
确权给生产队造林。划分的自留山滩所有权不变,归户长期栽树,不准开荒种地、
出租、转让,所栽树木允许继承。自留山滩上的集体零星树木,合理作价,树随
地走,但不经批准,不得任意砍伐。划分的自留山滩,如有不要者,写出书面保
证,交队存档。自留山滩划定以后,限三年内绿化,逾期完不成的,大队有权收
回,并在权证上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