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林业政策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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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确权1958年大刮“共产风”,造成林木权属混乱,随意砍伐现象严
重,
使林业生产受到很大损失。为改变这种局面,临淄县人民委员会从1963年春
天开
始, 对社员和集体的树木进行确权,发给证书,至1965年底结束,历时3年。

一次林木确权本着“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有利于全面发展生产,有利于团
结”
的原则,并作出了6条具体规定:
(一)属于大队范围内的零星分散的不宜大队经营的荒山、荒滩和林地,

律下放给生产队集体所有,由生产队自行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植树造林和管理,

生产队集体所有。
(二)凡生产队集体耕地内的一切树木,原则上一律折价归集体所有,按
照树
木生产情况,本着高于国家牌价,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民主议价,用材树按现议价

65%,果树按现议价的70%折价,价款由权属单位逐年分期还清。
(三)特产地(指以前给国家纳税金的果园地)上的一切树木,一律折
价归
集体所有,树下的开荒地,一律收归集体所有,进行耕种和植树。
(四)自留地上的树木,根据树随地走的原则,原则上折价归自留地使
用者
所有,或者采取地户七或八,树主三或二比例分成的办法,并由其双方协商
解决。
(五)坟地上的原有和今后新栽植的树木,原则上一律归社员所有。
(六)宅旁院内、地边上的、零散空闲地上的原有和今后新栽植的树木,

社员个人所有。上述地片被集体占用了的,维持现状不变,对上述地片的原有
树木,
仍归原社员所有,但今后再植树时,必须征得生产队的同意,方可植树。
“文化大革命” 期间,林木权属再次混乱。经过拨乱反正,从1981年7
月开
始,至1983年12月,又进行了第二次林木确权。公社大队分别成立领导机构,

户丈量各户的宅基地,划清四至,清点树木,按树种填发林权证。集体的山
滩、
果园,厂矿、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林木,也都按政策填发
林权
证。第二次林木确权的政策是:
(一)国营林场、苗圃、果园以现状为基础,确权发证,插标立界。集
体的
山林、土地,过去按协议划归国营场圃的,在经济上已兑现或已做过清理的,

予承认,不再重新复议。过去没有协议也末做过清理的,通过确权发证,按
照有
关规定,补办手续,加以解决。国营场圃的权属变动时,必须向区政府写出
报告,
申明理由,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国家和集体合作营造的林木,按照合同林权双方共有,收益分成。

有合同的要补办合同,明确权属。
(三)铁路、公路干线、河堤和水库周围的林木,主管部门自造自管的,

权归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造林, 委托社队管护的,林权归主管部门,收益比例
分成
或付给社队适当报酬。主管部门出种苗,社队造林管护的,林权双方共有。由
社队
出苗造林和管护的,林权归社队所有。
(四)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在驻地
范围
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和个人所有。
(五)公社与大队山林树木纠纷的处理,凡公社筹集土地、资金和劳力
建立
的社办林场、苗圃,林权、地权和收益办法,按原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要
经有
关单位充分协商补办手续,确定权属。
(六)集体和社员林木纠纷的处理,以六十年代初确权发证为基础,只
要现
在有林权证,林木权属明确的,都予承认,换发新证。社员的树木合理作价
收归
集体,并已兑现的,权属仍归集体。没有作价兑现的,树在的归还原主,按
照实
际情况,集体可适当收取管理费。集体已砍伐使用了的,参照原来情况,采
取群
众同意的办法,合理作价兑现;收归集体作价不合理的,要按当时情况,重
新复
议,合理作价兑现。
(七)新老户主宅基地树木纠纷的处理,大队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甲方院
内有
乙方的树木, 在确权时,由大队出面,双方协商,成材树由老户主伐掉,幼树移栽

合理作价转给新户。
(八)社员宅旁小巷和空隙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不影响新村规划,
不影
响交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历史习惯结合现状,确权到户,发给
证书,
植树造林。
(九)未经批准, 社员在集体空闲地栽植的树木,本着栽树者不吃亏的原
则,
可以集体付给树苗和管理的报酬,树归集体;也可以在划分自留山滩和“三荒”

时,将其树木所在地块划给栽树者,今后严禁抢占集体土地栽树。
(十)现有荒山、滩的大队,根据社员的经营能力,经民主讨论,公社
批准,
将荒山、滩的一部分或全部给社员作自留山;荒山面积大的,也可以划分一
部分,
确权给生产队造林,划分的自留山、滩所有权不变,旧户长期栽树,不准开
荒种
地、出租、转让,所栽树木允许继承。自留山、滩上的集体零星树木,合理
作价,
树随地走,但不经批准不得任意砍伐。划分的自留山、滩,如有不要者,写
出书
面保证,交队存档。自留山、滩划定以后,限三年内绿化,逾期完不成的,
大队
有权收回,并在林权证上注销。集体的果园、荒山、荒滩,进行了专业承包,

用宜林地的农田进行了退耕还林。
林业管理20世纪70年代,田间第一代林网建起之后,各村在路边建设护
林房,
安排专人进行看护和管理,为林网生长起到了重要作用。辖区内绿化的山丘,

行封山, 严禁放牧,确保了所植林木不受损坏。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
民共
和国森林法》颁布后,辖区对林木采伐开始实行申请制度,采伐林木要填报
申请
表,经林业部门批准。2000年以后,辛店街道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出
更严
密的林木采伐程序,设置了《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前调查表》《林
木采
伐更新验收记录》等表格,做到了伐前有调查,伐中有监督,伐后有验收,
更新
有检查,把及时完成更新任务列入街道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注重森林防火。街道与村居、村居与护林员签订责任书,责任到人。辖
区内
建立了护林防火应急网络联动机制,组织起10支护林防火队伍,共有队员215
人。
境内设置防火警示标志80余块,埋设界碑60块,购置多种防火器材和设备,
做到
重点守候,昼夜巡逻,防止了火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