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医疗制度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4&A=6&rec=364&run=13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69年,临淄地区大办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是广大农
民在
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实行的一种集体福利性质的医疗保健制度。在这个时期,

作医疗制度和赤脚医生队伍得到迅速地发展。 1973年5月, 山东省颁发了
《农村
合作医疗试行办法〈草案〉 》。8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卫生局《山
东省
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草案〉》等文件,各大队(村)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
合本
队具体情况,实行合作医疗并制订了实施细则,其中关于医疗经费的来源,
规定
凡参加合作医疗的每人每年缴纳1~2元的合作医疗基金,从大队公益金中再
每人
每年补助1~2元。至1976年,辛店、大武两公社各村全部实行了社、队两级
管理
的合作医疗制度。1982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
制的
推行和发展,农村医疗制度开始向多种形式的办医方向发展。原有的合作医
疗机
构多数转变为集体或个人办医。辛店镇山王村是临淄区惟一坚持合作医疗未
变的
村。人们将1969~1982年的合作医疗制度称之为旧式合作医疗。
1990年,制订发布了《临淄区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鼓励兴办农村
合作
医疗,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1995年,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农村合
作医
疗保健制度, 全区合作医疗复盖率达到80.7 %,辛店、大武两镇覆盖率均
达到
100%。1996年,实行合作医疗一票否决制度,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考核,
积极
争取乡镇政府的支持,使合作医疗基金有了保障。大武镇率先在全区采取了
个人、
集体、镇政府三方共担方式, 使合作医疗经费提高到人均8元,带动了全区
合作
医疗工作的开展。 全区农村合作医疗向着多层次、多元化方向发展。1990~
2003
年的农村合作医疗制称之为多元式合作医疗。
2004年,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4年4月,辛店街道办事处为贯彻
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指示精神,

格按照《临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制订了《辛店街道办事
处农
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 成立了辛店街道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
理委
员会(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13人,边玉英任办公室主
任。
辛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两委多次研究和部署执行意见和措施,召开了全街
道范
围的动员会, 印发宣传材料2.1万多份。辛店街道办事处召开的由各村居书
记、
主任参加的大会上,办事处与各村(居)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层层召开会议,

传新型合作医疗的意义和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充分调动了群众
参与
的积
极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
集体、
个人、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指导原
则是:
政府组织引导,民办公助,自愿参加原则;多方筹资,政府适当资助的原则;

地制宜,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保障适度,保大病,抗风险原
则;
科学管理,民主监督,专款专用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农民因病
返贫、
致贫现象,保护生产力,促进村(居)经济发展。
新型合作医疗的举办形式是以村居、企业为单位进行统筹,采取以大病
统筹
与办事处小额合作医疗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范围是:凡
居住
在本街道的村(居)民(包括无固定职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
转非
人员及企业职工),均可加入新型合作医疗。村(居)以户为单位参加,企
业职
工以企业为单位集体参加,统一办理有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续。辛店
街道
共有村(居)民20988人,参加总人数为20988人,参加率为100%。
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筹集数额标准:
1.农(居)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为不少于10元。
2.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居)民每年每人由办事处财政补助10
元。
3.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居)民每年每人市、区两级财政补助
各5
元,省财政补助3元。
4. 办事处内企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职工个人每年不低于10元,
企业
补助不低于23元。
办事处、村居集体、企业、个人缴纳部分作为办事处小额合作医疗帐户
基金;
省、市、区补助部分(计13元)作为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帐户基金。2004年辛
店街
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辛店街道办事处、村居、区、市、省应筹集
资金
全部按规定标准到帐,累计金额为69.26万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待遇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和
两级
补助制度。门诊医药费用和全年住院费累计5000元(含5000元)以下医药费
用在
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比例报销,全年住院累计5000元以上的医
药费
用由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分段按比例报销。基本医疗医药费分段报销比例为:
办事
处小额合作医疗(5000元以下部分),在办事处服务机构——区中医院所属
卫生
所就诊者, 其药费、治疗费均报销15%,每人每年50元封顶,当日报销;在
中医
院门诊就诊者, 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报销15%,每人每年80元封顶,当日
报销;
在中医院住院就诊者, 住院者报销各种正常费用的30%,出院时报销;经办
事处
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 转往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诊者报销住院药费的15%。

大病统筹合作医疗 (5000元以上部分) : 5001元~10000元的部分报销30%,
10001元~20000元的部分报销40%, 20000元以上报销50%。每人在区合作医疗

公室累计报销限额为10000元。 另外,对“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
老复
员军人)优抚对象的报销比例提高5%。
办事处合作医疗报销办法规定,门诊医疗费报销是在中医院门诊和中医
院下
属卫生所就诊分别在就诊单位报销;凡在中医院住院的医疗费出院当日在中
医院
报销,转往市级及以上医院的医疗费来中医院报销;区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报
销是
指经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医疗费,可持年度内的有效票据,经办
事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上报区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
2004年辛店街道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
沈先荣 辛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主任:
刘丽梅 辛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崔国平 辛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边玉英 辛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新田 临淄区中医院副院长
成员:
韩 伟 辛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周洪杰 辛店街道党工委委员
刘云忠 辛店街道党工委委员
崔文忠 辛店街道党工委委员
王爱军 辛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崔钦正 辛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闫 涛 辛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常 青 辛店街道办事处综治委副主任
冯传禄 辛店街道办事处发展委副主任
李志强 辛店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长
张常勇 辛店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
唐曾旺 临淄区中医院一体化办公室主任
辛店街道办事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中医
院,
边玉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新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职工公费医疗(医疗保险) 制度1952年6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发布
《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
公费
医疗预防的指示》,公费医疗制度从此开始。同年,为了乡干部方便就近就
医,
临淄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公费医疗的单位除县卫生院外,第二、三、五区
卫生
所也担负公费医疗任务,第三区(今辛店街道)的公费医疗人员可在第三区
卫生
所就诊。
1954年,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一律发给《公费医疗预防证》,有病凭
证就
诊,只记帐不收款。
1986年, 区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复,设立区公费医疗办公室,编制2
人。
同年,对公费医疗管理作了改革:把公费医疗经费分为门诊和住院部分两项。

诊部分包给各享受单位;住院部分由区卫生局统一管理使用。医院废除只记
帐不
收款的办法,一律向患者收取现金。
1992年,区财政局、卫生局发出《关于公费医疗经费下放到乡镇管理的
通知》,
决定将各乡镇公费医疗门诊和住院经费全部下放到各乡镇管理使用。
1997年,按照临政发[1997]83号文《临淄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规定,原公费医疗制度改为医疗保险制度。
2004年,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进行重大改革:参保范围和对象扩大,全
区所
有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职工、离休人员(含建
国前
老工人)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
动者,
均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设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机关事业单位45岁
以下
(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2.7%计入个人帐户,45岁以上按3.3%
计入
个人帐户,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为基数,按4.6%计入个人帐户;企业单
位45
岁以下(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1%计入个人帐户,45岁以
上按
4.5%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5%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采用IC卡管理,
医疗
保险费用完不再补助,节约归己;参保职工住院费用报销设置起付标准和最
高支
付限额。 本年度中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为700元,一级医

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年内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线,统筹基金
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慢性病(规定内20种)病人,实行单独管理,

医保机构审发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证》到规定门诊就医,设置起付标准
和最
高支付限额。起付(自负)标准为1500元(如年内住院,门诊和住院的起付
标准
合并计算, 若年内未住院则起付标准减半即750元),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
门诊
补助费和住院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对大额医疗费、离休人员及
二等
乙级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管理都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