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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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984年,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
招收
的城镇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由区人民保险公司负责收取城镇合同制
工人
退休养老基金。 1986年10月1日,区成立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负责企业
职工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城镇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三方
共同
负担, 用工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缴纳;职工个人按标准工资的
3%缴
纳,在退休养老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1987年12月,在国有
企业、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全部实行退休费用社
会统
筹。其统筹项目为:⑴职工离休费、退休费和长期支付的退休生活费;⑵按
规定
应发放的粮食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生活补贴、取暖补贴、书
报费、
洗理费、离休干部特需费、丧葬补助费。退休费统筹基金的筹集本着“以支
定筹,
略有节余”的原则。全民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固定职工、计划内临时工月平
均工
资总额20%的比例缴纳统筹基金。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按固定职
工月
平均工资总额23%的比例缴纳统筹基金。 之后, 对缴纳比例进行过多次调
整。
1988年辛店镇、大武乡劳动站在乡镇企业中推行退休养老保险,开始为办理
了招
工的合同制工人和非农业人口的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 并代收养老保险基
金。
1996年1月开始, 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
入个
人帐户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按职工个人缴
费工
资的11%记入。 1999年始,为个体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2003年进一步扩大
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
集体
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企业各种形式上的用工,不论用工期限
长短);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
党政
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外人员;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
业职
工。其他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职工。
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在职女职工年满50周岁,管理人员、失业人员、

由职业者,女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
受基
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
帐户存额尚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
截止到2004年底辛店街道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1240人,交费金额2048万元。
2004年下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辛店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
中心,
负责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计849人。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1993年10月,临淄区成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处。
1994年1月开始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 乡镇政府选聘制干部养老基
金和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收缴比例为在职职工档案工资
和离
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25%, 其中单位负担23%,个人负担2%。1998年6月起,
开始
征收机关事业单位所有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比例调整为26%,其中单
位23%,
个人3%。 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30%,单位划入3%)。同时,
采用
收支两条线方式,即分别全额收缴养老金和拨付离退休职工费用,并逐步推
行养
老金的社会化发放。2001年收缴比例又调整为21%,其中单位20%,个人1%。
2004
年收缴比例调为26%,其中单位25%,个人1%。辛店街道和大武镇都按时为
投保对
象足额上交了养老基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验交流会(199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
养老
保险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养老方式。 1992年4月临淄区
成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开始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在大
武镇
进行试点,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镇民政办公室负责管理。1993年辛店镇开
始实
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此项保险是为了保障农民养老而采取的不以盈利为目
的政
府行为。保险金的缴纳,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逐年缴费,也可以补缴,亦
可以
一次性缴纳。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给予适当补助,多缴多领,少缴少领。
缴纳
的养老金,按国家民政部确定的利率利息。服务对象是辖区20~59周岁的农
民。
计发办法,建立个人基金帐户,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记在个人名下,保险基
金按
一定的增值率增值,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先计算出个人积累总额,
再由
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计息方法,年内以单利计算,逐年以复利计息。60周
岁领
取养老保险金。投保人在领取期内,凭证领取10年固定年金,因故死亡可以
继承,
继续健在的仍可按原标准领取,直至身故。2004年,辛店街道参加农村社会
养老
保险的1117人。 1997年开始发放养老金。2003年5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

办公室转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管理。 2004年,领取养老金的有489人,

年发放养老金76267.3元。1997~2004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118330元。

附:临淄区大武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解决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镇
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从本镇实际出发和积极稳妥的原则,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
为目
的,走储备、积累型的养老保险路子。
第三条坚持农民的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障与个人储
备及
家庭养老相结合。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四条本镇农业户口有劳动收入的农民(包括镇办、村办企业职工,镇
政府
招聘工作人员,民办教师)均应参加本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投保年龄自20岁起,满60周岁止。
第六条户口在本村的外出务工经商,服兵役及户口新迁入者,应参加和
继续
参加本保险。
第三章保险金的交纳
第七条保险金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标准由各单
位自
行确定。
第八条交费标准分为每月4、 6、8、10、12、14、16、18、20元九个档次。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已的经济状况,确定投保档次,多交多领;交费期内可以
根据
个人和集体支付能力的变化而变更档次。在自愿的前提下,投保者也可以一
次补
交数年的投保金(补交时同时补交利息)。
第九条本镇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根据本村经济状况选择交费档次,确
定补
助标准。对同一年龄的村民必须实行等额补助。
第十条镇办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统一选择交费档次
和补
助标准, 企业补助标准按职工计税工资的20%内补助。投保人的工作单位发
生变
化时,经镇经委批准后,到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申请办理转保手
续;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个人交纳保费的本息不予退还。镇管理所未接到镇经
委的
批准意见,不予办理保费转移手续。补助费可以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镇政府聘用和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民办教师到所在村投保,
享受
本村村民的同等补助待遇。
第十二条独生子女户并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父母投保,集体补助部分可
适当
提高。
第十三条享受集体补助的投保人,在服刑期间,集体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投保人因意外伤害、病残或其它原因暂不能交纳保费时,经区
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批准,在规定期间可以停交,停交期内的保险金要
补交。
第十五条交费时间。以村为单位投保者,按年度交纳,于每年投保月份
连同
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交纳;镇办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按季度交纳。
第四章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六条投保人满六十周岁以后,自交保险费的次月起,按季度领取养
老金。
第十七条投保人在领取期内,凭证领取十年固定年金。如投保人70周岁
以前
死亡,其剩余年期的养老金由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如无继承人或指定
受益
人,保险管理部门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如投保人70岁仍健在,可按原标准领
取直
至身故。
第十八条投保人在60周岁以前身亡,其个人交纳保险金的本息全部一次
性退
还给法定的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九条由国家统一的招工、提干、升学等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
办理
退保手续,交纳的保险金按有关规定,连同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二十条凡在交纳期内未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无故停交
或断
交而又不补交的,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时,只能领取个人交纳部分。
第五章养老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镇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性质为区“农村
社会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的派出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员,隶属镇民政办公室管
理。
负责保险金的收交、发放,帐簿和档案的管理工作,指导全镇各村(镇办企
业)
养老保险代办员的工作。村(镇办企业)设立代办员,由会计或出纳兼任。
代办
员负责收取保险金,建立明细帐,发放养老金及协助镇、区开展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镇、村(镇办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在镇养老保险工作领
导小
组的指导下进行,并接受区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部门
的监
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条件的公民,应依照本办法参加保险。投保个人和集
体在
规定期限内不能交齐者,每日按保险数额的5‰交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交付保险金和领取养老金,权益不能转让,抵押、还债,不
得虚
报冒领养老金,违者严肃处理或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镇人民政府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镇民政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