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复员 退伍 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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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从八路军、解放军中复员退伍的军人,

区、乡人民政府安置,一般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军委和政务院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从1950年
开始
办理志愿兵复员,抗美援朝胜利后又有更大数量的军人复员。安置本着“原
籍安
置”和“行业归口”的原则,对安置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复员军人给予物
资补
贴(主要是粮食)作为安置费和生产费。实行区、乡、村逐级负责,帮助解
决耕
地、住房、口粮以及婚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并注重发挥复员军人的
作用,
鼓励支持他们担任乡、村领导。2004年辛店街道在乡复员军人86人。
1955年,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1958~2004年,每年都有义务兵
退
伍。 根 据国务院《关于义务兵退伍暂行规定》,坚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原属城镇市民的退伍军人由市、区(县)负责安排适当工作。原籍农村的退
伍军
人回村安置,在招工招干时,根据退伍军人个人专长和能力优先任用。从扶
持生
产入手,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使其尽快勤劳致富。并注重发挥
退伍
军人的骨干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