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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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补助分临时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
临时补助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对生活贫困的烈、军属都给予
必要
的粮、款救济,使其生活有所保障。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每年都拨出优抚专
款,
给予烈、军属临时补助,以解决其吃饭、穿衣、治病、维修房屋等方面的临
时困
难和烈士子女入学费用。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在补助金使用上有
所侧
重。 三年恢复生产时期, 重点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缺乏生产资金困难。1956
年、
1957年扶持优扶对象参加农业合作社。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转向扶
持优
抚对象发展专业生产,劳动致富。
定期定量补助1958年始,国家对孤、老、病、残的烈属、复员军人实行
定期
定量补助。农村每人每月2~4元,城镇每人每月4~6元。1980年放宽补助条
件,
提高补助标准,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带病回乡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15
元。
1983年,对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又做了调整,一律在原补助
基础
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 1985年,根据上级部署,对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
属和
牺牲、 病故军人家属,改为国家定期抚恤。1988年,再次放宽补助条件,对
1954
年10月31日前参军的在乡复员军人均实行定期补助,并对补助标准多次做了
调整。
2004年, 抗日战争时期的复员退伍军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72元,
非农
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95元; 解放战争时期的复员退伍军人,农业户口的
每人
每月补助170元,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93.5元;抗美援朝时期的复员
退伍
军人, 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68元, 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91.5
元。
2004年辖区内86名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2004年10月1日起又一次

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城镇烈属、
因公
牺牲军人家属提高到426.5元/月;病故军人家属提高到421.5元/月;农村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提高到333元/月,病故军人家属提高到328元/月。2004年辖

内14名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