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国家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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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病故抚恤辖区内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
作人
员和参战的民兵、民工,按国家抚恤标准给抚恤。
抚恤标准战争年代无统一标准。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于
1950
年12月制定优抚条例,统一了抚恤标准。抚恤粮:牺牲者家属为250~600公
斤,
病故为225~450公斤。 1952年做了调整。1953年1月,抚恤粮改为抚恤金。其

准牺牲者为140~550万元,病故为110~410万元(均系旧币)。1955年、1979

又进行了两次调整。 1980年8月,将牺牲、病故两种抚恤标准,改为烈士、
因公
牺牲、病故三种抚恤标准。烈士为800~1000元;因公牺牲、病故仍按1979年2

的规定执行。 1984年4月,抚恤标准烈士为2000~2400元,参战民兵、民工比

班长、战士级发给,国家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比照相当职级发给。
1986年7月10日起, 提高了因公牺牲和病故人员的一次性抚恤标准。即
革命
烈士,40个月工资,无工资收入的,按牺牲时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40
个月
工资计发。因工牺牲人员,20个月工资。病故人员,10个月工资。根据抚恤
条例,
从1952年开始,对战争年代牺牲、病故人员进行追恤。
残废抚恤抚恤人员,在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因战、因公负伤
致残
的革命军人、民兵、民工和革命工作人员被评为残废等级者。
残废等级抗日战争时期,残废军人分为一、二、三、四等。解放战争时
期分
为一、二、三等。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2月经政务院批准颁布了《革命残
废军
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统一了革命残废军人评残条件和残废等级,分为4
等6级。
即特等、 一等、二等、三等4等;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
三等
乙6级。 临淄县1951年10月对残废军人进行了复查、评级、换发新证。1962年、
1972年又进行了评残换证, 对部分残情发生变化的残废军人, 做了检评调
整。
1981年只换新证,未检评残废等级。1990年又一次换发新证。
抚恤标准1943年, 全年残废金:一等300元,二等200元,三等100元,四

50元(均系旧币)。1946年,一等残废军人供给生活全部;二等残废军人按
一等
的半数供给;三等残废军人只发残废金(相当17.5公斤猪肉)。新中国成立
后,
执行全国规定的统一标准。 为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1952~1984年7次提高
残废
抚恤标准。(1)1950年残废抚恤粮为40~750公斤,1952年调整为75~1400公
斤;
(2)1953年改为发现金,标准为16~390元;(3)1955年改为20~420元;(4)
1965年对在乡三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由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不分因
战、
因公,三等甲级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补助24元;(5)1978
年1
月, 在乡残废抚恤金调整为80~520元;(6)1982年1月,在职残废金调整为
36
~92元;(7)1984年7月1日,在职、在乡残废抚恤金调整为56~570元。残废

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凭证发放, 每期发全年应领数的一半。 1988~
2004年,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又做过多次调整。2004年10月1日起,伤残
军人
取消在乡与在职之分,执行统一的抚恤金标准。
其他待遇二等以上革命残废人员实行公费医疗,三等革命伤残人员实行
医疗
保障;革命残废人员乘坐火车、轮船和长途汽车按半价购票。1979年,对在
乡革
命残废人员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特等、一等每人每月5元,二等每人每月3
元,
三等每人每月2元。 1980年,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人员
增加
了护理费待遇,其标准相当于当地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1984年,对在乡革
命残
废人员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 特、 一等12元,二等6元,三等4元。国务院
《军人
抚恤俦条例》 于1988年9月16日颁布,革命残废人员改为革命伤残人员。在
乡革
命伤残人员改领伤残抚恤金, 在职革命伤残人员改领伤残保健金。1991年3
月,
临淄区政府出台了《临淄区优抚对象抚恤俦办法》。《办法》中规定:1954
年10
月31日前入伍,领取伤残抚恤的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
因病
所需医疗费由卫生部门报销60%。 1994年重新核改了对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
生活
补助标准, 实行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04年,辛店街道辖区内有6名革
命伤
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