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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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前,乡村无民事调解机构,村民之间如发生土地、婚姻、继
承、
借贷、轻微伤害等民事纠纷事件,一般由当事人族长、村长或村中有影响的
头面
人物出面调解处理。新中国建立初期,一般的民事纠纷仍由当事人族长配合
村长
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由区(乡)行政负责人出面调解处理。20世纪60~70
年代,
公社管委会和大队管委会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公社调解主任一般由民政助
理兼
任,大队调解主任一般由治保主任兼任。公社、大队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思想
作风
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几十年来,公社、大队调解组
织接
受调处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化解了大量矛盾,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
正常
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做出了贡献。
20世纪80年代,辛店、大武乡镇设置司法所,民事调解归司法所负责。
随着
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民事调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调解,调解
工作
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司法所把民事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本职工作来抓,先后调整充实了
村调
解组织,建立了镇、工作片、村(社区)、村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工作网络,

司法调解工作列入对村两委班子的重要考核内容。为提高调解人员工作水平,

司法所每季度组织村(居)调解主任集中学习一次。
1997~1999年, 辛店街道辖区内37个调委会共调解286件民事纠纷,调解

功率达到96.5%,大武镇调解组织调解纠纷36件,成功率达94%。
1999年10月,辛店街发生一起家庭纠纷,由于家庭财产分配导致母子成仇,
兄弟
动手,矛盾激化,司法所立即派人前往调解,仅用一天时间,成功的调解了
这起
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多日积怨,一朝化解。
2000年4月, 辛店街道司法所受理渠村一房屋纠纷案。双方矛盾已达三
年之
久, 司法所为此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调解方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6
月中
旬,仉行村发生一起因赡养引起的婆媳斗殴纠纷,受案以后,司法所工作人
员多
次到村里做当事人工作,讲法律、讲政策,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签订了赡
养协
议书。同年,一化工厂与朱家居委会因排污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各有20多人
参与,
严重影响到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司法所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对双
方当
事人进行教育,分析利弊和后果,最后达成协议,避免了一场矛盾激化。
2001~2004年,辛店司法所调处各种纠纷92件,调处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