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四类分子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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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对有罪恶且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
命分
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交由群众监督,实行劳动改造,促使他们改恶
从善,
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四类分子在被监督改造期间享有部分公民权,但没
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
1952年7月,三区依照《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之规定,对“四类分
子”
的管制工作作了普查, 纠正了法律手续不全和基层干部擅自宣布管制的做
法。
1954年结合基层普选进行了复查评审,给一部分改造好的“四类分子”解除
了管
制,给予公民权。
1956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对境内的地主、

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全面评审,表现好的被吸收入社,给予公民权,

现一般的作为候补社员,表现差的被继续监督劳动改造。
1958年进一步整顿了监改组织,对“四类分子”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审,

表现好的呈报公安机关批准摘掉帽子,给以公民权。对表现差的指出不足,
给以
出路,继续监督劳动改造。
1978年10月,针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四类分子”底数不清,法律
手续
不全和错管乱管现象,逐一进行了核实,同时,充实了监督改造措施。经核
实辛
店公社有“四类分子”90余名,大武公社有“四类分子”83名。
1979年2月, 辛店、大武公社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摘帽和地、

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开展了对四类分子评审摘帽工作。此项工作分宣传
发动、
群众评议、 审批公布、检查验收四个阶段。经过这次评审工作,除1名“四
类分
子”未摘掉帽子外,其余四类分子摘掉了帽子,恢复了公民权。
1983年6月,根据上级指示,对最后一名“四类分子”摘掉帽子,解除管
制,
给以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