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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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
领》,
12月,政务院颁布了《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50年12
月颁
布了《山东省(行政村) 人民代表会议试行组织条例》,1951年4月颁布了
《山
东省乡人民代表会议试行组织条例》,1953年3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选举法》。
根据以上五部重要法律、法规,选举产生区、(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

席区、(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区、(乡)政府工作报告,决定
辖区
社会、经济发展等重大事项,选举产生区、(乡)政府领导成员。这一时期,

区未设专门的人大工作机构,区各界人民代表的选举、代表会议的召开及代
表活
动均由区政府负责。区代表的组织名称为代表组,由首席代表负责组织。区
首席
代表一般从代表中的区长、区政府的脱产干部中推选,少数首席代表从各界
代表
中的知名人士中推选。
依据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和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
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组织法》,1954年2月全面进行了
县、
乡两级代表的普选工作。辛店乡(镇)在1954年5月、1956年11月、1958年2月、
1960年12月、 1963年4月、1965年12月召开了第一至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每

任期二年,这一时期代表的组织、召集仍由首席代表负责。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十年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1978年,
根据山东省委关于在“文化大革命”中建立的“革命委员会是一届政权”的
指示,
决定将“文化大革命”中建立的革命委员会作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1978年3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修改了1975年
制定
的《宪法》,并通过了新宪法。根据这一宪法,明确“革命委员会”是政府
机构,
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1981年1月, 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成立。公社人民代表大会由公社革命委
员会
统一负责组织,仍设首席代表并组织代表活动,参加各种会议。这一制度一
直延
续到1986年7月。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五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
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原来的二年改为三年。
1986年8月,辛店镇、大武乡设人大专职工作人员,称乡、镇人大联络员。
1986年11月,辛店镇、大武乡设人大联络组,负责人称联络组长。
1988年7月,按照区人大常委会下发(1988)8号文件精神,辛店镇、大武

人大联络组长改称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并设立镇、乡人大
工作
室,常务主席兼任人大工作室主任,为副乡级机构。
1989年4月,根据区人大常委会(1989)5号文件规定,辛店镇、大武乡人

工作机构改称人大代表工作室,为乡级机构,负责人称人大代表工作室主任、

主任。
1990年11月,依据市人大常委会下发淄人办发(1990)61号文件精神,辛

镇、大武乡设人大主席团、主席团办公室,负责人称专职常务主席,兼办公
室主
任。
1993年8月,临淄区委、区政府下发《关于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
案》,
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专门办事机构,不配备专职人员,闭会期间乡
镇党
委书记兼任常务主席。”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由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
1994年6月, 区委决定恢复乡镇人大专职工作机构,仍为乡级,设人大
主席
团专职常务主席。
1995年2月,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
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
表大
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人至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中
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从法律上明确了乡镇人大
的地
位和机构设置。从此辛店镇、大武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
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1997年5月, 辛店镇建制撤销,设辛店街道。辛店街道办事处为区政府
派出
机构, 已不是一级政府,辛店镇人民代表大会自行终止。同年6月,辛店街
道设
人大代表联络室。负责人称人大代表联络室主任、副主任。
2001年3月,大武镇并入辛店街道,大武镇人民代表大会也自行终止。
2004年3月, 辛店街道人大工作室改称区人大常委会辛店街道工作委员
会,
明确为区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设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区人大
常委
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