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农财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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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征
收的
一种税。
过去农民种地所缴纳的赋税叫“封粮”也叫封皇粮,清朝沿明代“一条
鞭法”
仍分丁(人口)田赋。田赋现称农业税,是按土地亩数征税,丁役是按年满
16岁
的人口征税,每丁3钱5分,康熙五一年“摊丁入亩”。此后,滋生人丁,永
不加
赋。
民国时期仍沿用清制, 1914年改征银元,一两银子征税1.8元,地方税4角共
2.2
元,但由于军阀混战,额外摊派繁多,有时按银两摊派,有时按地亩摊派,
无一
章法。
1939年,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 仍按旧银两摊派给养(粮、柴),公
费与
“富户捐”。也实施过“豁免田赋政策”。1941年秋,推行《公平负担暂行
办法
(甲种)》。除特别穷户无力负担者及特别富裕户应特别捐外,均按贫富程
度及
人口多少分等确定负担。1945年,日本投降后,在新解放区按人均多少累进
征收。
1948年3月, 全县解放后,统按山东省〈三十七年征收公粮暂行办法〉实行
负担
亩和累进税两种计算办法。 老解放区扣除免征点后为负担亩。 新解放区以
官亩
(市亩)计算。按人均土地多少累进。
1949年春,在查实土地的基础上,实行平定折中亩办法。根据土地好坏
划片
分等,按平均产原粮150斤折合一中亩(以正常年景二年三收)。每人扣除7
分地
为实际负担亩数。每亩征原粮40斤,附征村经费6斤,分夏秋两季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执行中亩的办法计算征收。但每人扣除的免
税点
由7分地改为100斤粮。 1952年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种多少地,打多少粮,

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负担政策,全面进行查田定产,以后六年
未变。
1958年6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之规定,取消人口扣除,实行比

税率和标准粮折算计价征收的税利。同年秋后,纳税户由个体逐步转为集体。
标准粮折算按金额计算征收(原粮一市斤折标准粮0.832斤) ,至1960年

斤标准粮价规定为0.10元。 1961年至1966年,每斤0.116元。1967~1978年,每
斤按0.127元。 1979~1984年按每斤0.15元。1985年,由原来征收粮食改为征

“代金”,其标准粮价按近年收购“加价”部分的70%,平价部分的30%的比
例折
算,每市斤按0.20元执行。同时,将过去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结算改为以户
为单
位结算。 1987年, 农业税标准粮价格调整为每公斤0.41元。 农业税平均
税率
10.78%, 1988年每公斤0.42元, 1989年,调整为每公斤0.45元。平均税率都

13.72%。 1990年以后, 计税单产和标准粮价格虽有变动,但平均税率都保
持在
10.76%。2002年后,计税价格每公斤标准粮1.10元,税率6%。80年代末期,
随着
乡镇工业,村办工业的崛起,辛店街道除安乐店、辛店街村农业税由户缴纳,

朱村、仉行村由集体承担一半外,其余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村(居),均由
集体
负担。 原大武镇除毛托村、 矮槐树、于家店三村由户缴纳外,其余均由村
(居)
集体负担。截至2004年,辛店街道除毛托村、矮槐树、于家店三村由户缴纳
农业
税外,其他均由村(居)集体负担。
契税我国现行契税是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所立
的契
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是我国一个古老的税种,它起源于东晋的“估税”。“估税”规定,

买卖田宅、奴婢、牛马立有契券者,每万钱向官输四百(卖者输三百,买者
输一
百)名“输估”。无契券者,从价百抽四,名“散估”,这是田宅买卖征税
的开
始。北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规定,凡民间典买田宅,要在两月内向官输
钱,
请求验印,名“印契钱”。每贯钱向官输四十文(合4%),由买者独输,从
此开
始以保障产权为由征收契税。以后历代对不动产的买卖,典当等产权变动都
征收
契税。
到清朝末期,土地房屋的买契税率提高到9%,典契税率提高到6%。民国
基本
上沿袭清制,税目增加到六个,并增加了验契费和注册费。税率常有变动,
买契
税率最高达15%,典契税率达10%。正税之外还有附加,有些地方附加往往超
过正
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适应群众的习惯和要求。政务院(国务院前身)

1950年3月31日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契税暂行条例》 对旧的契税制度进
行了
改革。明确了契税保障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宗旨。仅保留了买卖、典当、

换、赠与四个税目。其中典当税率降为3%,其余税率降为6%。取消了契税附
加和
验契、注册等杂费。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准买卖,
契税
停止征用。
1990年,临淄区重新开征契税,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
收3%,
赠与契税按规定现价征收6%。1997年,国务院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
税暂
行条例》 ,并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扩大了契税的征收范围,由原
来的
只对个人购房征税,扩大为单位和个人购房都征税,由原来只对房屋交易征
税,
扩大为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都征税。买契税率由原来的6%改为3%。对个人
购买
的普通自用住房,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截至2004年,对个人购买的房
屋税
率为1.5%,商品房税率3%,契税征收由临淄区财政局在区房屋管理局设点
代收。
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原称农林特产税。1987年,开始试征农林特产税。征
收对
象主要是林果类和水产养殖类,1989年全面开征。林果类的税率除苹果15%以
外,
其余均为10%;水产养殖按5%计征;果用瓜类(西瓜)按计税收入的10%定
产定收。
每亩计税常为1000公斤,每公斤价格为0.28元(全市统一价格)计税28元,再

除原负担的农业税每亩西瓜的纳税额为20元。
1994年1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2000
年春,按照省政府《关于对塑料棚蔬菜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对塑
料棚
蔬菜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5%。境域内只对水果类征收农业特产税,
但均
由集体负担。2004年取消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开征耕地占用税,占用1平方耕地的纳税额按不
同乡
镇街道分为五等。一等7.50元,二等6.5元,三等5.1元,四等3.7元,五等3.00元。
辛店街道为一等,每平方米税额为7.5元。大武为二等,每平方米税额为6.5元。
1994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耕地
占用
税税率进行了调整。税率由原来的5个等级调整为4个等级。调整后的税率标
准为:
每平方米税额, 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6.5元,四等5元。辛店街道为一
等,
大武镇为二等。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大武镇并入辛店街道后,统一按一
等计
算。耕地占用税的征收,采取预征税款的办法,在批准占用耕地前,先由占
用耕
地单位,按申请报批的占用耕地面积预交应税款,待上级批准占用后,再按
实际
批准占用面积结算税款。耕地占用税征收由区财政局委托街道财审所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