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地税 税种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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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以国务院1993年12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
为基本法规。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按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
售不
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营业税共设9个税目, 采用比例税率。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

化体育行业执行3%的税率。 娱乐业则根据所从事的娱乐业的性质在5%~20
%范围
内确定税额。其他行业执行5%的税率。从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税目征税
范围
的娱乐项目, 统一按20%的税率。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
下调
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税率从8%降至5%。
资源税1984年9月18日开征。 凡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国有、集体、

营、股份制、外商投资、外国其他等企业,行政、事业、军事、社会团体等
单位,
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
征收范围,目前只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
属矿
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种矿产资源产品。税率按资源类别,开采条
件好
坏, 级差收入大小分别实行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煤炭0.3~5元/吨,黑色金
属矿
原矿2~30元/吨。
文化事业建设费1997年6月17日开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
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
业和外籍个人均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
定的
费率(费率为3%)计算应缴费额。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
业、
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企业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来
源于
中国境内、 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
组织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
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为33%。对
规模
较小、利润较少的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照顾。优惠税率定为两档。全年应纳
税所
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按18%税率征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
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按27%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开征。 应税项目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
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权使用
费所
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国务
院财
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税率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
体工
商户经营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税率20%,并按应
税减征
30%。劳务报酬所得20%。收入一次畸高的可加成。特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
息、
红利所得等税率20%。
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税率适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
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
过扣
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
过扣
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税率为60%。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
额未
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税1988年11月开征。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
使用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用
幅度
差别定额税率计算征收。每平方米税额省政府批,一等0.9元、二等0.6元、
三等
0.4元。境域内执行一等土地税额。2002年1月1日起,税额调整:一等土地4元,
二等土地3.5元,三等土地2元,四等土地1元。境域执行一等土地,每平方米
4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6月开征。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
个人
均为纳税义务人。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
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
乡镇
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的农村税率为1%。街道属淄博市辖区,按市区
的税
率7%征收。经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
税”。
恢复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1986年7月1日开征。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
和个
人都缴纳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附加率为1
%。
1988年8月1日起调为2%。并对在城镇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规定随所
得税
征收教育费附加。农村企业(含集体、个体户), 由税务部门随所得税征收
教育
费附加, 按3%征收。对农村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
合体
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0.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
屠宰税屠宰税始于民国七年(1918年) , 以承包方式征收。1934年并另征
牛肉
(附加)捐等。
1941年3月6日,临淄县抗日政府执行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残牛、猪、
羊屠
宰税率均按3%征收。
1943年12月, 屠宰税征收每头猪按猪肉三市斤计算征税,羊每头按1.5斤

价征收。
1948年,执行猪、羊从量从价征收。猪每头按三斤肉价,羊按一斤肉价
标准
计税。过节、慰问、自食猪羊免税。
1950年12月,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纳屠宰税。屠宰后按实际重量
从价
计征,税率10%。
1957年3月起,宰杀猪、羊、牛等牲畜,税率一律改为8%。
1973年,屠宰税合并于“工商税”,国营公司经营屠宰牛、羊税率为3%。

个体征税税率为8%。
1977年,规定屠宰税每头猪定额2元、羊免税。
1981年6月13日起, 宰杀猪每头征屠宰税2元、牛4元、羊仍然免税。经
批准
宰杀大牲畜仍免屠宰税。
1983年11月17日,恢复执行对牲畜肉查验征收。
1985年,只对个体户分别在零售环节征收3%。
1994年4月24日, 省人民政府规定,屠宰税按头数定额征收。在收购环
节或
屠宰时征收,生猪每头10元,牛、马、骡、驴每头20元,羊每头2元。
2003年税费改革,取消屠宰税。
车船使用税1951年9月13日开征,1952年停征。1957年,对机动车恢复征
收。
1962年,除机动车开征外对非机动车(马车、地排车、三轮脚踏车)全部开
征。
1973年,税制改革后,对工商企业车辆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车
辆征
税, 1978年停征。1986年10月1日恢复征收,境域只征车辆税,按定额征税。

辆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大类:机动车以汽车(包括电车)为主。其中乘人
汽车
10座、 20座、 30座40座以上,每辆每年税额108元、120元、144元、204元、
240
元。载货二轮、摩托、轻骑每辆每年税额分别为48元、36元、24元。非机动
车分
人力驾驶、 畜力驾驶、自行车三种。每辆每年税额为3.6元、6元、2.4元,
后改
为8元、12元、4元。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 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房屋
产权
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产权所有、承典人、管理人、代理人等。征税范围为城
市、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中的房产。以房产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
比例
税率,分为两种。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余
值的
1.2%。实行从租计征的,税率为房产出租租金收入的12%。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因
在应
税凭证上粘贴纳税印花的独特缴纳方式而得名。印花税1912年开创征收。按
交易
人事、许可证等凭证,由用户向政府自购自贴。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2月开
征,
按凭证种类划分25个税目。按比例税率和定额于凭证交付使用前按记载金额
比例
或定额贴花。 税率有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千分之三,共3个税率及定额贴
花税
额。“印花税票”按旧币有二百元、伍百元、二千元、伍千元、一万元、伍
万元
6种。贴花凭证不满15000元(旧币)免贴,但电影戏票及各种娱乐票按定额
贴花,
金额未满15000元(旧币)一律贴200元(旧币)。
1953年修改税制, 将部分税额并入商品流通税、 货物税、 营业税内。
1958年,
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印花税停征。
我国现行的印花税是, 1988年10月1日恢复征收的。在国内立书、领受
13种
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照规定纳印花税。分别按千分之一、万分之三、万
分之
五、万分之零点五税率征收,其它营业账薄及权利许可证按件贴花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