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以国务院1993年12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
为基本法规。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按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
售不
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营业税共设9个税目, 采用比例税率。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
文
化体育行业执行3%的税率。 娱乐业则根据所从事的娱乐业的性质在5%~20
%范围
内确定税额。其他行业执行5%的税率。从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税目征税
范围
的娱乐项目, 统一按20%的税率。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
下调
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税率从8%降至5%。
资源税1984年9月18日开征。 凡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国有、集体、
私
营、股份制、外商投资、外国其他等企业,行政、事业、军事、社会团体等
单位,
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
征收范围,目前只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
属矿
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种矿产资源产品。税率按资源类别,开采条
件好
坏, 级差收入大小分别实行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煤炭0.3~5元/吨,黑色金
属矿
原矿2~30元/吨。
文化事业建设费1997年6月17日开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
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
业和外籍个人均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
定的
费率(费率为3%)计算应缴费额。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
业、
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企业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来
源于
中国境内、 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
组织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
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为33%。对
规模
较小、利润较少的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照顾。优惠税率定为两档。全年应纳
税所
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按18%税率征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
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按27%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开征。 应税项目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
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权使用
费所
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国务
院财
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税率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
体工
商户经营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税率20%,并按应
税减征
30%。劳务报酬所得20%。收入一次畸高的可加成。特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
息、
红利所得等税率20%。
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税率适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
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
过扣
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
过扣
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税率为60%。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
额未
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税1988年11月开征。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
使用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用
幅度
差别定额税率计算征收。每平方米税额省政府批,一等0.9元、二等0.6元、
三等
0.4元。境域内执行一等土地税额。2002年1月1日起,税额调整:一等土地4元,
二等土地3.5元,三等土地2元,四等土地1元。境域执行一等土地,每平方米
4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6月开征。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
个人
均为纳税义务人。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
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
乡镇
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的农村税率为1%。街道属淄博市辖区,按市区
的税
率7%征收。经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
税”。
恢复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1986年7月1日开征。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
和个
人都缴纳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附加率为1
%。
1988年8月1日起调为2%。并对在城镇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规定随所
得税
征收教育费附加。农村企业(含集体、个体户), 由税务部门随所得税征收
教育
费附加, 按3%征收。对农村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
合体
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0.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
屠宰税屠宰税始于民国七年(1918年) , 以承包方式征收。1934年并另征
牛肉
(附加)捐等。
1941年3月6日,临淄县抗日政府执行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残牛、猪、
羊屠
宰税率均按3%征收。
1943年12月, 屠宰税征收每头猪按猪肉三市斤计算征税,羊每头按1.5斤
折
价征收。
1948年,执行猪、羊从量从价征收。猪每头按三斤肉价,羊按一斤肉价
标准
计税。过节、慰问、自食猪羊免税。
1950年12月,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纳屠宰税。屠宰后按实际重量
从价
计征,税率10%。
1957年3月起,宰杀猪、羊、牛等牲畜,税率一律改为8%。
1973年,屠宰税合并于“工商税”,国营公司经营屠宰牛、羊税率为3%。
对
个体征税税率为8%。
1977年,规定屠宰税每头猪定额2元、羊免税。
1981年6月13日起, 宰杀猪每头征屠宰税2元、牛4元、羊仍然免税。经
批准
宰杀大牲畜仍免屠宰税。
1983年11月17日,恢复执行对牲畜肉查验征收。
1985年,只对个体户分别在零售环节征收3%。
1994年4月24日, 省人民政府规定,屠宰税按头数定额征收。在收购环
节或
屠宰时征收,生猪每头10元,牛、马、骡、驴每头20元,羊每头2元。
2003年税费改革,取消屠宰税。
车船使用税1951年9月13日开征,1952年停征。1957年,对机动车恢复征
收。
1962年,除机动车开征外对非机动车(马车、地排车、三轮脚踏车)全部开
征。
1973年,税制改革后,对工商企业车辆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车
辆征
税, 1978年停征。1986年10月1日恢复征收,境域只征车辆税,按定额征税。
车
辆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大类:机动车以汽车(包括电车)为主。其中乘人
汽车
10座、 20座、 30座40座以上,每辆每年税额108元、120元、144元、204元、
240
元。载货二轮、摩托、轻骑每辆每年税额分别为48元、36元、24元。非机动
车分
人力驾驶、 畜力驾驶、自行车三种。每辆每年税额为3.6元、6元、2.4元,
后改
为8元、12元、4元。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 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房屋
产权
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产权所有、承典人、管理人、代理人等。征税范围为城
市、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中的房产。以房产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
比例
税率,分为两种。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余
值的
1.2%。实行从租计征的,税率为房产出租租金收入的12%。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因
在应
税凭证上粘贴纳税印花的独特缴纳方式而得名。印花税1912年开创征收。按
交易
人事、许可证等凭证,由用户向政府自购自贴。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2月开
征,
按凭证种类划分25个税目。按比例税率和定额于凭证交付使用前按记载金额
比例
或定额贴花。 税率有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千分之三,共3个税率及定额贴
花税
额。“印花税票”按旧币有二百元、伍百元、二千元、伍千元、一万元、伍
万元
6种。贴花凭证不满15000元(旧币)免贴,但电影戏票及各种娱乐票按定额
贴花,
金额未满15000元(旧币)一律贴200元(旧币)。
1953年修改税制, 将部分税额并入商品流通税、 货物税、 营业税内。
1958年,
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印花税停征。
我国现行的印花税是, 1988年10月1日恢复征收的。在国内立书、领受
13种
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照规定纳印花税。分别按千分之一、万分之三、万
分之
五、万分之零点五税率征收,其它营业账薄及权利许可证按件贴花5元。
第四辑 地税 税种 税率
营业税以国务院1993年12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
为基本法规。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按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
售不
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营业税共设9个税目, 采用比例税率。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
文
化体育行业执行3%的税率。 娱乐业则根据所从事的娱乐业的性质在5%~20
%范围
内确定税额。其他行业执行5%的税率。从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税目征税
范围
的娱乐项目, 统一按20%的税率。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
下调
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税率从8%降至5%。
资源税1984年9月18日开征。 凡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国有、集体、
私
营、股份制、外商投资、外国其他等企业,行政、事业、军事、社会团体等
单位,
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
征收范围,目前只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
属矿
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种矿产资源产品。税率按资源类别,开采条
件好
坏, 级差收入大小分别实行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煤炭0.3~5元/吨,黑色金
属矿
原矿2~30元/吨。
文化事业建设费1997年6月17日开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
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
业和外籍个人均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
定的
费率(费率为3%)计算应缴费额。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
业、
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企业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来
源于
中国境内、 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
组织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
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为33%。对
规模
较小、利润较少的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照顾。优惠税率定为两档。全年应纳
税所
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按18%税率征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
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按27%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开征。 应税项目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
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权使用
费所
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国务
院财
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税率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
体工
商户经营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税率20%,并按应
税减征
30%。劳务报酬所得20%。收入一次畸高的可加成。特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
息、
红利所得等税率20%。
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税率适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
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
过扣
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
过扣
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税率为60%。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
额未
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税1988年11月开征。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
使用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用
幅度
差别定额税率计算征收。每平方米税额省政府批,一等0.9元、二等0.6元、
三等
0.4元。境域内执行一等土地税额。2002年1月1日起,税额调整:一等土地4元,
二等土地3.5元,三等土地2元,四等土地1元。境域执行一等土地,每平方米
4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6月开征。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
个人
均为纳税义务人。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
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
乡镇
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的农村税率为1%。街道属淄博市辖区,按市区
的税
率7%征收。经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
税”。
恢复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1986年7月1日开征。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
和个
人都缴纳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附加率为1
%。
1988年8月1日起调为2%。并对在城镇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规定随所
得税
征收教育费附加。农村企业(含集体、个体户), 由税务部门随所得税征收
教育
费附加, 按3%征收。对农村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
合体
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0.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
屠宰税屠宰税始于民国七年(1918年) , 以承包方式征收。1934年并另征
牛肉
(附加)捐等。
1941年3月6日,临淄县抗日政府执行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残牛、猪、
羊屠
宰税率均按3%征收。
1943年12月, 屠宰税征收每头猪按猪肉三市斤计算征税,羊每头按1.5斤
折
价征收。
1948年,执行猪、羊从量从价征收。猪每头按三斤肉价,羊按一斤肉价
标准
计税。过节、慰问、自食猪羊免税。
1950年12月,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纳屠宰税。屠宰后按实际重量
从价
计征,税率10%。
1957年3月起,宰杀猪、羊、牛等牲畜,税率一律改为8%。
1973年,屠宰税合并于“工商税”,国营公司经营屠宰牛、羊税率为3%。
对
个体征税税率为8%。
1977年,规定屠宰税每头猪定额2元、羊免税。
1981年6月13日起, 宰杀猪每头征屠宰税2元、牛4元、羊仍然免税。经
批准
宰杀大牲畜仍免屠宰税。
1983年11月17日,恢复执行对牲畜肉查验征收。
1985年,只对个体户分别在零售环节征收3%。
1994年4月24日, 省人民政府规定,屠宰税按头数定额征收。在收购环
节或
屠宰时征收,生猪每头10元,牛、马、骡、驴每头20元,羊每头2元。
2003年税费改革,取消屠宰税。
车船使用税1951年9月13日开征,1952年停征。1957年,对机动车恢复征
收。
1962年,除机动车开征外对非机动车(马车、地排车、三轮脚踏车)全部开
征。
1973年,税制改革后,对工商企业车辆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车
辆征
税, 1978年停征。1986年10月1日恢复征收,境域只征车辆税,按定额征税。
车
辆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大类:机动车以汽车(包括电车)为主。其中乘人
汽车
10座、 20座、 30座40座以上,每辆每年税额108元、120元、144元、204元、
240
元。载货二轮、摩托、轻骑每辆每年税额分别为48元、36元、24元。非机动
车分
人力驾驶、 畜力驾驶、自行车三种。每辆每年税额为3.6元、6元、2.4元,
后改
为8元、12元、4元。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 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房屋
产权
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产权所有、承典人、管理人、代理人等。征税范围为城
市、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中的房产。以房产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
比例
税率,分为两种。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余
值的
1.2%。实行从租计征的,税率为房产出租租金收入的12%。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因
在应
税凭证上粘贴纳税印花的独特缴纳方式而得名。印花税1912年开创征收。按
交易
人事、许可证等凭证,由用户向政府自购自贴。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2月开
征,
按凭证种类划分25个税目。按比例税率和定额于凭证交付使用前按记载金额
比例
或定额贴花。 税率有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千分之三,共3个税率及定额贴
花税
额。“印花税票”按旧币有二百元、伍百元、二千元、伍千元、一万元、伍
万元
6种。贴花凭证不满15000元(旧币)免贴,但电影戏票及各种娱乐票按定额
贴花,
金额未满15000元(旧币)一律贴200元(旧币)。
1953年修改税制, 将部分税额并入商品流通税、 货物税、 营业税内。
1958年,
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印花税停征。
我国现行的印花税是, 1988年10月1日恢复征收的。在国内立书、领受
13种
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照规定纳印花税。分别按千分之一、万分之三、万
分之
五、万分之零点五税率征收,其它营业账薄及权利许可证按件贴花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