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公债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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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债1894年,清政府首次发行公债。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发行《六九公
债》
和《四一公债》。国民党政府发行《二五库券》和《复兴公债》。解放之前
由于
历届政府无法控制物价飞涨,所发行的公债还本付息兑付者甚少。
新中国成立后,为筹集资金,支援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国家向国内发行
公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首次发行。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
标准。
其计算单位称“分” 。每分所含实物为: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
4市
尺,煤16市斤。推销对象主要是工商业者和殷实富户、工人、农民、公职人
员。
不分配任务,可以自愿认购。
国家经济建设折实公债1954~1958年每年发行一次。本公债的募集和还
本付
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954~1957年的公债均自次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

次。1958年的公债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息。
国债1981年,国务院开始发行国库券。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面
额为
10元、100元、1000元3种。发行的对象主要是:县以上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

业主管部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1982年起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单位购买
年息
为4%,个人购买为8%,以后每年都有变动。早期采用实物化、货币化发行,

证式国库券作为有价证券,为了兑付方便,采用标明面额的实物票证形式,
面额
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6种。国库券认购实行自愿和适当分配

认购办法。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息。1981~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10

还清。其中单位购买的从1982年起,不实行抽签办法,改为按购买额平均分5
年5
次偿还。发行后第六年起,每年偿还总额的20%。
1986~1988年,国库券发行对象先后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
行到
期一次还本付息。1989年,国库券发行对象的范围缩小到城乡居民和个体工
商户,
而对企事业单位改为发行特种国债。1991年,国家对大部分国库券试行承购
包销
方式,逐步采用市场推销的办法,并开放国债流通市场。
1995年,国库券发行市场化,财政部门不分配任务,单位个人自愿认购,

行一级自营商承购包销方式。1995~1998年,国家向社会公开发行凭证式和
记账
式国库券,凭证式国库券可以记账,可以挂失,不上市流通。记账式国库券
发行
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但在农村很少有人得到认购。
1999年,按国家财政部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停止发行各种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