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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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 经费按其来源分省款和地方款。 官员薪俸及公费均由省款
(预算
内)项支出。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军政人员均实行低微的供
给制。
支出以实物为主,支出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均按统一规定执行。
新中国成立后至1952年,财政以管理支出事项为重点,一切支出均由上
级按
统一规定标准拨付。1953年,实行预算管理。行政和事业主管单位按人员编
制核
定预算按月拨款。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以收抵支,差额由财政补平。1992
年,
首次增加科技三项经费。1997年,上级对支出口径进行调整,1998年,恢复
原支
出口径。1994~2004年间,工资变动较大,个人工资稳步增加,财政支出亦
稳步
增长。
街道财政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医疗、抚恤和社
会福
利救济、行政管理费、城市维护费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每项又分若干小项。
如:
农业支出,含农、林、水事业费,农业综合开发及支农三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