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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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朝及民国时期,境内无专管物价的机构。
建国后,境内无专职管理机构,由县区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县人民政
府设
立物价管理委员会,具体业务由县统计科和工商科负责,后由县计划委员会
负责。
1981年1月在区计委设物价科。1982年2月单设临淄区物价局。1983年11月,又

立临淄区物价局与下属机构物价检查所。1993年10月,区物价局撤销,保留
区物
价所。 1996年1月恢复设立区物价局,下设物价检查所。2002年机构改革,
区物
价局改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级别、编制不变。
市场物价
商品价格1937年七七事变后,物价日趋上涨。据1941年统计,粮食价格
上涨
9~10倍,日用品上涨15~20倍,土地上涨1.5倍,棉花上涨15~20倍。1947年

民党统治崩溃, 物价上涨, 一日数变。小麦每斗(64斤)售价高达22万元
“法币”。
建国后,市价处于低价格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物价的调整,
物价
水平呈上升趋势。1959~1961年,由于国民经济遇到严重困难,部分工业产
品,
粮食及农副产品呈现短缺, 市场物价急剧上涨,粮食和农副产品上涨9~12
倍。
1961年,猪肉每斤4元,地瓜干每斤1.3元,胡萝卜每斤0.40元,白菜每斤0.25
元。
1962年后物价又趋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资短缺,物价有所上升。
1976
~1978年,物价又呈下降趋势,1985年物价处于低谷。1988~1997年国家多次

整过低粮食收购价格。 1991年市场物价比1985年平均上涨108%, 其中猪肉
(去骨
统货)白条鸡、鸡蛋、黄瓜、萝卜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分别上涨154%、150%、
76
%、 150%、250%。1997年物价达到新高。比1991年平均上涨120%,其中小麦、

米、大米、花生油、猪肉、牛肉、活公鸡、黄瓜、萝卜、白菜、西红柿,价
格上
涨幅度较大, 分别上涨82.5%、 65.6%、110%、108%、97%、120%、152%、
118%、
178%、207%、100%。1998年后,国家逐步调减粮食收购价格,市场物价随之
回落
并趋于稳定。 2002年比1997年平均下降16%,其中小麦、玉米、大米、花生
油、
猪肉、 牛肉、鸡蛋、活公鸡、白条鸡价格下降幅度较大,分别下降25%、7.5
%、
20%、13%、33%、7.5%、12%、13%、20%,蔬菜价格逐年小幅度上涨。除彩
色电视
机等电子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外, 其他日用消费工业品价格呈上升趋势。
2004年
粮食、农副产品、工业日用品基本趋于稳定。彩电、冰箱、洗衣机等高档电
器价
格下降幅度较大。

土地价格 清朝末年至建国前,除1933年临淄地价外,其余年份无考。
建国
后至1993年,全区的建设用地一直采用行政划拨供应用地,无土地交易价格,

对划拨土地农副产品和地面附着物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自1994年8月起,
临淄
区对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金融、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旅游业、开发建
设商
品房、工业、仓储等用地,一律采取有偿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并把用地的区
域范
围和等级不同收取土地出让租金。随着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自1998
年正
式使用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逐步实行了招标、拍卖,其土地使用
权出
让价格一般高于基准价格。

价格管理
清朝末年,境内商品交易均自由议价。1915年,商会曾对一些商品规定
了统
一价格,但由于当时工商业皆由私人经营,商会难以控制,规定的统一价格
未能
坚持,实际仍然是自由价格。
新中国成立后,商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乡镇工业产
品计
划外部分按区定价。较大的工商企业单位都设有物价员管理物价。
1949~1956年,市场上先后有四次物价波动。为了稳定物价,采取了四条措
施:
一是按照国家统一财政管理的政策,加强税收,发行公债,平衡财政收支;
二是
加强金融管理,禁止金银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实行现金管理和转账制度,控
制货
币投放,吸收游资以紧缩通货;三是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经济,与投机商进行
经济
斗争;四是对烟叶、粮油、纱布、煤炭、煤油、食盐等重要物资实行有计划
的收
购、调运和供应,从而取得了稳定物价的积极作用。
1954年,国家进入了计划经济建设阶段,一方面对粮食、棉花、纱布实
行统
购统销政策;另一方面对不合理的商品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对粮食、猪肉、

类、蔬菜等价格实行倒挂的政策,差额部分由国家补贴。1959~1961年, 国家

了回收货币, 对部分商品实行了高价政策。 如:青岛国防牌自行车每辆零
售价
151.20元, 高价560元。食糖、卷烟、糕点及部分针织品也实行高价,以扩大

币回笼。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市场物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
允许
上市的农副产品价格,实行双方协议;允许成品换原料和议价议销,结束了
限价
销售的做法。1979年调整了八类副食品的销售价格,给职工发放副食品补助5
元。
1982年, 进一步实行开放搞活的政策,1983年底,放开小商品价格共980种。

对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和商业部门选购定购的工业品,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
1985
年以后放开了生猪、 蔬菜等鲜活副食品价格,不再下达统一价格。1985年5
月开
始, 对职工每人每月发给价格补贴费5元。从1986年起先后放开了80支以上
纯棉
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自行车、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黑白电视机
等商
品的价格。1987年放开了毛巾、袜子等轻纺产品价格。针对粮食价格上升,
导致
生猪、猪肉价格上涨的情况,对辛店、石化城区猪肉实行最高限价,每公斤
猪肉
不得突破3.30元,保持了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1988年放开和调整了部分烟
酒价
格, 进一步放开了肉蛋、菜价格。自5月1日起对肉、蛋、菜、糖4种副食品
价格
由暗补改为明补, 城区及乡镇每人每月8元,(禁食猪肉民族10元)。针对
1988
年8月出现的抢购风潮和副食品大幅度涨价, 1989年把治理乱涨价行为和稳
定市
场价格作为价格管理的重点。对计划外黑色、有色金属实行最高限价。先后
三次
降低了十三种标准名酒价格,同时降低了13种名烟价格。1990年实行企业定
价许
可证制度,对餐饮业实行等级管理。1991年价格改革转向价格放开,市场调
节价
成为主要的价格形式。 自1992年开始, 全面推进价格市场化。年内先后放
开了
1000余种(类)商品价格,实行企业定价,同时全面放开了粮油销售价格,
从此
粮票、油票停止使用。1993年,继续延用以放为主的价格管理措施,放开了
地方
煤矿煤炭价格和城镇居民生活用煤销售价格。同时大部分服务业价格实行市
场调
节,但铁路、邮电、汽运、电力、教育、医疗、出租汽车、公共设施门票等
仍由
政府管理价格,由于出现经济过热现象,市场供求趋紧,宏观调控滞后,辛
店商
品零售价格总水平上涨13.8%。
1994年辛店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持续上涨达20.3%, 居民消费价格总水
平上
涨达26.4%。自1994年起采取4项措施抑制物价过度上涨:一是深入开展物价
大检
查。二是努力稳定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落实对22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
品价
格监审措施。 三是对馒头和面条下达了最高限价, 特一粉每斤面粉的馒头
1.20元、
特二粉每斤面粉馒头1.10元,特一粉干面条每斤零售价1.10元。四是实施了市

物价监测统计制度。1994年商品定价权放给企业,共为企业办理《企业定价
许可
证》 923个。1996年组织实施了食盐、目录电价、粮食购销三项大的价格调
整措
施。1997年实行粮食保护价政策,按保护价议购小麦,按质论价;1998年取
消对
酒类、服装、鞋类、鲜菜、工业食品(糕点)等商品价格监审,放开舞厅门
票、
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门票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对乡镇、村分类
结交
电价进行了核定,并实行最高限价;同年对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审批制度,
核批
淄博裕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勇士生活区住宅商品房基准预售价格为1028元/m2。
1999年调整了部分成品油价格,执行全省统一价格,中准零售价格:90号无
铅汽
油2985元/T, 0号柴油2485元/T,灯用煤油2830元/T。核批临淄区房屋建设综

开发公司住宅商品房基准预售价格为: 1200元/m2,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石鼓
小区住宅商品房基准预售价格为1450元/m2。 2000年商品房价格放开,并调整

部分成品油价格, 继续执行全省统一价格, 中准零售价格: 90号无铅汽油
3185元
/T, 0号柴油2785元/T。全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乡同价,按0.62元/kwh

费到户。 核批区热力公司、裕华物业公司等5个供暖单位的供暖价格。从此
实行
年检批制度。2001年进一步降低了农村居民照明电价。放开餐饮业价格,取
消等
级管理制度。先后对商品零售业、餐饮业、公用事业、美容美发业、医疗卫
生等
单位的明码标价进行整顿规范,建成了桓公路明码标价示范街,大型商场明
码标
价正确率达到99%,个体工商户明码标价正确率达到90%。2002~2004年稳步
推行
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收表到户电价0.52元/kwh。顺利实施了
水价
改革,提高了综合水价,促进了节约用水。推进了涉农价格公示工作,为减
轻农
民负担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粮食收购价格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后,粮油价格由国
务院
制订,地区性的粮油价格由省根据国务院规定具体确定。临淄的粮油统购价
格,
根据省粮食厅规定的价格,再支付农民送粮运费。县内各收购粮点的价格有
所差
别。 1954年小麦收购价格(50千克):辛店收粮点10.25元。1961年国务院决

将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4.6%, 统销价格不变,购销价格倒挂,亏损由国家补
贴。
1966年,粮食统购价又提高17.1%,取消了地区差价,全县一个价格,除小杂
粮、
小油料外,小麦、秋粮都无地区购销差价。调整后的粮食统购价辛店与其他
乡镇
一样(50千克):小麦13.60元、玉米9.60元,谷子9.50元,大豆14.20元,高

9.30元, 瓜子7.70元, 谷子10.50元, 草大麦9.00元, 绿豆16.50元,红小豆
16.50元, 芝麻31.90元,蓖麻子31.00元。1979年,粮油统购价再次提高,幅

为21.92%, 超购加价幅度提高为50%。辛店按调整后的粮油统购价(50千克),
小麦16.70元, 玉米11.70元,高粱10.90元,谷子11.60元,大豆23.00元,瓜干
9.40元, 绿豆27.00元, 红小豆26.00, 黍子18.00元, 芝麻58.00元,花生果
35.00元,蓖麻子49.00元。1985年,粮食收购价格,不再执行超购加价的办法,
改为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计算,70%按超购价计算。比例价的
中等
价(50千克) :小麦22.60元,玉米15.60元,谷子15.60元。1989年再次调整

粮油收购价格, 实行统购和定购两个价格。 千克小麦(冬花麦三等)统购
价为
0.38元, 定购价为: 0.52元。每千克玉米(中等)统购价为0.26元,定购价

0.35元。1994~1995年实行定购价格,每千克小麦(冬花麦三等)1.08元,玉

0.82元。1996年再次提高了粮食定购价格,每千克小麦(冬花麦三等)1.26元,

千克玉米(中等)0.92元。2000年定购价与保护价执行同一价格,以三等白
麦为
定价标准品,每千克三等白麦1.14元,每千克三等混合麦、红麦收购保护价
分别
为1.10元、1.04元。2002年小麦保护价收购政策不变,收购保护价只作微调,

千克三等白麦1.10元, 每千克三等混合麦、 红麦收购保护价分别为1.06元、
1.00
元。

粮食销售价格粮油统销价格, 从1954~1962年一直未变。 每50千克:小

11.30元,玉米7.95元,高粱7.65元,谷子7.65元,大豆10.10元,绿豆11.20元,
黍子8.25元,花生油75.00元,豆油74.00元,香油90.00元。1963年9月,提高了
农村的统销粮和工商行业用粮价格,供应国家职工的粮食价格不变,出现了
城乡
两种统销价格。1966年,城乡实行统一销售价,吃商品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
人员,
由国家发给粮价补贴, 粮食50千克销价为: 小麦13.60元, 玉米9.60元,谷

9.50元,大豆14.20元,高粱9.30元,瓜干7.70元,黍子10.50元,绿豆17.50元,
红小豆17.00元, 标二粳米16.80元, 标准粉17.80元,生产粉16.60元,玉米

10.60元, 小米13.10元,小米面13.90元,豆面15.30元,富强粉25.00元,标二
籼米14.20,麸皮6.00元,蓖麻子35.00元,花生果22.20元,芝麻41.80元,花生
油80.00元, 豆油80.00元,花生仁35.70元,香油95.00元,菜籽油77.00元,豆
饼8.30元,花生饼8.30元,这个销售价格一直执行到1984年。1985年粮油销售

(50千克) 为:标准面粉17.80元,精粉25.00元,标准粉面条22.00,精粉面

30.00元, 特二粉21.50元,玉米面10.60元,特二粳米17.80元,标一粳米17.30
元,标二粳米16.80元,特二籼米15.10元,标一籼米14.60元,标二籼米14.20
元,
标一糯米20.10元, 标二糯米19.50元,杂豆13.70元,黄豆14.20元,小麦13.60
元, 玉米9.60元,谷子9.50元,花生油80.00元,豆油80.00元,香油95.00元,
麻汁50.00元,花生果31.20元。自1986年起议价粮油价格逐步放开,平价粮油

格不变。 1990年议销粮油(每千克) 标准面粉1.18元,特一粉1.40元,花生

5.40元, 小麦0.92元, 玉米0.64元。1991年调整了粮油统销价格,每千克小

(冬花麦三等)0.42元,玉米0.30元,大豆0.74元,小米0.42元,粳米0.64元,
籼米0.52元,标准面粉0.56元,特一粉0.76元,特精粉1.20元,玉米面0.34元,
花生油4.60元,豆油4.30元。1992年粮油销售价格全面放开,实行购销同价,

千克小麦(冬花麦三等)0.64元,玉米0.42元,大豆0.90元,小米0.68元,粳

0.98元,籼米0.82元,标准面粉0.80元,特一粉1.10元,特精粉1.70元,玉米

0.42元。1994年定量供应面粉价格执行省定上限价格,每千克特一粉2.12元,

二粉1.94元。 1995年定量外面粉最高销售限价, 每千克特一粉2.40元,特二

2.20元。 1996年定量供应面粉最高销售价格, 每千克特一粉2.62元,特二粉
2.42
元,标准面粉2.22元,每千克大米销售价格3.00元。1997年对1996年度库存定

粮实行降价销售,每千克:小麦1.36元,玉米0.80元。1998年实行顺价销售政
策,
小麦(冬花麦三等)销售价格每千克1.52元,玉米(中等)每千克1.24元;每

克面粉最低零售价格特一粉2.22元,特二粉2.00元,标准粉1.79元。1999年不

核定粮食销售最低价格,粮食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其销售价格由企业自主定
价、
市场调节。
用水价格1978年10月开始对用水价格实施管理,水价属市管价。1978年工

用自供水,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0.12元。1986年开始执行工业用水价格每
立方
米0.18元。1988年工业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23元。1991年同时调整了生

用水和工业用水价格,生活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12元调整为0.20元,工业用

价格由每立方米0.23元调整为0.38元。1993年市政府确定实行了包括水资源费、
用水附加费和供水成本综合水价制度, 用水价格再次调整, 生活用水价格
增长
3.25倍达到每立方米0.85元, 工业用水价格增长3.37倍达到每立方米1.66元;
1998年,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价格调整每立方米分别为1.05元、1.86元。1999

对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管理制度,确定普通经营用水、特殊经营用水价格
每立
方米分别为3.06元、5.06元。2000年7月至9月实行枯水期水价,各类用水每立

米上调0.20元。2002年顺利实施了水价改革,再次提高了综合水价。其中:
生活
用水由每立方米1.05元调整为2.25元,工业用水由每立方米1.86元调整为2.54
元,
普通经营用水由每立方米3.06元调整为5.00元,特殊经营用水由每立方米5.06

调整为10.00元, 同时确定行政事业用水价格按每立方米3.03元收取。2004年

水价格再次上升。
用电价格
电价属国家和省、市管价。1961~1965年电价水平很低,照明用电每千
瓦时
0.12元, 工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085元, 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07元。
1969
年后对农业生产实行优待电价,每千瓦时0.06元,一直执行到1985年没有变
化。
期间照明用电、工业生产用电仍执行1965年的用电价格。1987年由于煤炭加
价因
素, 对电价进行了调整,每千瓦时平均上调0.009元,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
电不
加价。1991年对农村各类用电实行最高限价。1991年对农村各类用电实行最
高限
价,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22元,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34元,

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24元。1993年在调整综合电价的同时,对农村分类电
价实
行最高限价。 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50元, 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每千
瓦时
0.60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43元。1994年核定农村分类结交电价,同时

定不准再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全区农村分类结交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每千
瓦时
0.436元, 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543元, 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

0.377元。 1996年在调整各类电价的同时,又对农村分类结交电价进行了核定,
实行“同站同价”,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41元,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
每千
瓦时0.67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48元。1998年整顿农村电价,对农村分

电价实行最高限价, 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682元。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
电每
千瓦时0.798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687元。同时核定了农村分类结交电
价,
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平均0.63元。 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687元。
同时核定了农村分类结交电价,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平均0.63元,非工业
和普
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平均0.79元, 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平均0.648元。2000

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乡同价,每千瓦时0.62元电价标准。2001年农村居
民生
活用电由每千瓦时0.62元调整为0.59元。2002年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网同价,

一执行每千瓦时0.52元电价标准。2004年用电价格未变。1965~2004年部分年

供暖价格 1987年临淄区热力公司成立,供暖价格由房管局报区政府批准后
实施,
首次审批的供暖价格每平方米7.40元一直执行到1991年春季。1991年冬季供暖

格由区物价局审批, 同年供暖价格调整, 按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9.00
元。
1992年供暖价格调整为每平方米10.00元。 同时规定供暖天数不少于100天。
1994
年供暖价格按类别核定: 居民住宅每平方米12.50元、 办公经营用房每平
方米
15.00元, 同时规定供暖天数120天。 1995~1999年供暖价格由区政府审批。
1995
年供暖价格: 居民住宅每平方米15.00元。 办公营业用房每平方米17.00元;
1996
年供暖价格: 居民住宅每平方米16.50元, 办公营业用房每平方米19.00元。
2000
年供暖价格由区物价局核批,同年分别核批了区热力公司、裕华物业公司、
金茵
物业公司等5个供暖单位的供暖价格,居民住宅每平方米16.50元;办公营业
用房
每平方米19.00元, 从此开始实行年核批制度。2002年对供暖价格进行了调整,
居民住宅供暖价格不变; 办公营业用房全区执行统一价格, 即:每平方米
22.00
元。2004年居民住宅每平方米18.00元,办公营业用房每平方米25.00元。
涉农价格收费公示1992年以后,辛店镇根据区政府的文件精神,把临淄
区涉
农价格收费公示栏,分发各村、居广泛张贴,使各级政府涉及农业价格的收
费标
准公布于众,增加了各级政府在物价方面的政务公开,增强了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