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促进经济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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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动全区上下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促进全区经济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区十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区十五届人大四次
会议要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制定如下奖励扶持意见:
一、主要奖励政策
区政府按今年全区财政收入的2%安排财源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对全区经济发
展的奖励。
(一)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1鼓励企业增加税收
(1)对当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上、进入全区前10名、增幅达到20
%以上的二产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万元。对当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300万元
以上、增幅列前10名的二产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8万元。
(2)对当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230万元以上、进入全区前10名、增幅达到20
%以上的三产企业, 奖励企业领导班子8万元。对当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120万元
以上、增幅列前10名的三产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5万元。
(3) 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其实现区内财政收入
比上年增长部分的2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对当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30万元以上、
增幅达到20%以上的农业企业, 按其财政收入增长20%以上部分的30%奖励企业领
导班子。
该项奖励,奖金总额的50%用于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2鼓励增加规模企业数量。对乡镇(街道)年内每净增一家规模企业奖励2
万元;对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健全财务档案,并如实按期向统计、财政、税务等
部门报送报表的,奖励2万元。
3鼓励加大投入
(1) 对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重点项目,对项
目业主给予奖励。 完成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完成投
资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
的,奖励20万元;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完
成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的,奖励5万元;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以
上(含1000万元) 的, 奖励2万元。对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
(含1亿元) 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奖励50万元;完成投资额5000
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
元)的,奖励10万元;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其他企业项目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工业重点项目标准的,一并予以
奖励。
(2)对完成(500万元以上)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
元)的乡镇(街道),奖励20万元;对完成投资总额8亿元以上(含8亿元)的乡
镇(街道),奖励15万元;对完成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乡镇(街道),
奖励10万元; 对完成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乡镇(街道),奖励6万
元。
4鼓励企业争创名牌。 对年内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企业,奖励
30万元;对年内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
对年内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 奖励3万元;对年内获得国家无公害食品
认证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年内获得省无公害食品认证的企业,奖励1万元。
5继续在全区工业企业中开展夺星创优争先活动。 该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
负担。
6鼓励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 年内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火炬计划
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
5万元。
7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对年内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或工
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二)鼓励外经贸发展
1鼓励外贸出口
(1) 按全年出口创汇总量和增幅两项因素(总量与增幅比为6∶4)综合考
核,对排在前五名的乡镇(街道),区委区政府授予“全区出口创汇工作先进单
位”称号,并奖励3万元。
(2) 按全年出口创汇总量和增幅两项因素(总量与增幅比为6∶4)综合考
核,对排在前五名的企业,区委区政府授予“全区出口创汇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并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
2鼓励利用外资
(1) 年终按实际到位外资进行考核, 每完成50万美元, 区财政奖励乡镇
(街道)、部门人民币2万元。
(2)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注册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三)鼓励开展招商引资
对2006年完成下达招商引资计划指标(市外部分达到85%以上)的乡镇(街道)、
各开发区管委会、 区直部门(含垂直部门),按市外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
项目实际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其余的不予奖励。对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
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鼓励乡镇(街道)加强财源建设
1收入总量奖励。完成区政府下达财政收入计划(其中工商税收增长30%)
的乡镇(街道),奖励10万元。
2收入增幅奖励。对地方工商税收增幅超过30%以上的部分,按其形成地方
财政收入的5%提取奖励。
3收入位次奖励。 以乡镇(街道) 2005年财政收入总量排序为基础, 对
2006年实现位次前移的乡镇(街道)进行奖励,每前移一个位次奖励2万元。
该项奖励政策可重复计算。 乡镇(街道)累计所得奖励总额的15%用于奖励乡镇
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 ,15%用于奖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其余部分
由各乡镇(街道)奖励对财政工作有贡献的人员。
(五)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二、主要扶持政策
(一)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1对新建标准化畜牧养殖龙头企业,年末存栏奶牛300头以上、肉牛1000头
以上、 生猪5000头以上、种禽(父母代以上种鸡、种鸭)10000只以上的(经技
术检测合格且办理种禽生产许可证),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的无偿扶持。
2对新建畜产品现代化加工龙头企业, 年检疫屠宰生猪10万头以上、年加
工肉鸡(鸭)500万只以上、年加工鲜奶10000吨以上,且年内建成投产的,分别
给予企业30万元的无偿扶持; 对年内检疫屠宰生猪5万头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
元的无偿扶持。
该项扶持资金从区农发资金中列支。
(二)扶持林业发展
区财政从农发资金中安排5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重点绿化项目。
(三)扶持服务业发展
1在全区商贸流通企业中开展创优增效活动。
2对乡镇(街道)年内每净增一家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奖
励1万元;对新增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健全财务档案,并如实
按期向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报表的,奖励1万元。
该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奖励扶持项目的考核及政策兑现
(一)凡符合以上奖励扶持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于2007年年初向区主管
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成果报告。
(二)区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对申请进行论证考核,核
准确定后向社会发布,并依据相关政策兑现奖励扶持资金。成果考核原则上剔除
体制调整、政策变动等不可比因素,按照同口径计算确认。
(三)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根据考核结果于2007年年初兑现。对同时达到多项
奖励扶持政策要求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兑现。
(四)以上各项奖励,凡未注明奖励资金出处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
的原则,奖励资金由区乡两级财政负担。凡奖励乡镇(街道)、部门的由区财政
负担。
四、其他奖励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有效期限为2006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