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重要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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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县抗日民主政府公平负担暂行办法(甲种)
(一九三九年七月)
一、为遵奉抗战建国纲领。实行公平负担,以改善人民生活,保证抗战胜利
起见,特拟定本办法。
二、公平负担以户为负担单位,以村为实行单位,村中遇有一切负担 (给养
公费),均以本办法分配各户负担之。
三、各村除特别穷户无力负担者,及特别富户应有特别捐助者除外,均按其
贫富程度之不同,分为十等,分别负担之。
1、一等户负担十五分。
2、二等户负担十二分。
3、三等户负担九分半。
4、四等户负担七分半。
5、五等户负担六分。
6、六等户负担四分半。
7、七等户负担三分。
8、八等户负担二分。
9、九等户负担一分。
10、十等户负担半分。
四、县政府决定征收救国公粮或救国公捐之总数后,由县政府召集区长联席
会议,按照各区之负担能力,贫富程度,决定各区之负担比数分配给各区。区公
所再召集乡长联席会议,依各乡负担比数能力,决定各乡负担比数分配于各乡,
乡公所再召集乡行政委员及村长联席会议,依各村之负担能力将全乡各村分为十
等,确定各等负担比例分配于各村,按村户多少负担比例。
五、村长与村政委员会同本村各抗日民众团体之代表开会商讨并提出本村各
户之等级及无力负担之户后,召集村民大会,经大会讨论决定本办法第三条所称
之各户等级,并按各级村户应负担之分数分配负担之。
六、各村村户分等时,须依其农田园地、商业、工业、利贷及其他一切动产
不动产总收入量之多寡,及无有负债人口多少等估计决定之。
七、凡村中之特别穷户,无负担能力者及全户每人每年全部收入之价值折合
不足二百斤麦子者,应不列入负担户,应由村长及各抗日群众团体代表共同提出,
经村民大会决定之,凡特别富户,其帮助抗战力量特大,有捐助抗战财力物力之
义务者。由区行政委员会或乡长联席会议决定之其捐助数目之多少,由区乡公所
与各抗日群众团体之代表及其本人共同商讨公决 (在表决定前,可由其本村村民
大会提议其负担比例,经乡政委员会决定,作为暂时负担标准) 。由区公所实行
募集,或委托其本村村公所代为收集。
八、各村之特户负担数目、不在村负担总数目内,但在乡区负担数目内。
临淄县政府关心贫民通令
各村成立借贷委员会
查本县去年遭旱灾、风灾,所有粮食歉收。今年自入春以来,至今未雨。各
村贫民缺衣无食,嗷嗷待哺,如不设法救济,社会治安,定受影响。本县府有鉴
于此,特令各区公所,转令各乡长协同各村长及各救亡团体,组织借贷委员会,
对贫之食,代为筹借,向富户之家借贷,以资救济。并印就借贷食粮办法若干份,
分发各村。现全县借贷委员会已相继成立,开始办借贷云。
(原戴一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群众报》第一版)
临淄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加
强护林的布告
(56)临林字第20号
查我县林业生产工作,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正确政策方针的指示下和在我各
级党政的积极领导下,经过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努力。在各项建设工作方面,
已获得了很大成绩, 我县截至目前为止,已造林14190亩,零星植树992790棵,
大大超过了最高年限五五年造林面积的56倍以上,而促使我县以往林业工作的迟
缓面貌大有改变,已为今后农业丰收和社会主义建设所需之木材打下了良好的基
础,经查对虽有以上成绩,前段由于幼林抚育和护林工作不佳,使幼林造成很大
损失,有的被羊啃掉,有的被落后群众以拾柴草为名拔掉,有的因起苗栽培,粗
糙而旱死,也有的被农业社耕地耕掉,也有的被地主富农及其他坏分子有意毁坏。
为贯彻中央所提出的“加速、加快、全面绿化”的号召,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起见,特提出如下几点,望大家严加注意:
一、各区乡社应切实作到“不但要造林而且要造好,不但要多栽而且要栽活,
不但要植树而且要育苗,不但要造林而且要护林”的要求,并切实遵照中央所指
示:“多、快、好、省”的原则,去抓住各季造林时机,应积极投入造林运动,
在现有的基础上争取更大成绩。
二、望广大人民群众,必须把这一光荣的绿化任务,高度的重视起来,在各
级党政的统一领导下,适当安排劳力,积极加强工作,在农业社内“凡宜林地面
积占可耕地面积的30%以上者, 均可建立林业常年生产队。凡宜林地面积占可耕
地面积的10%至30%者,可建立林业常年生产小组。凡宜林地面积占可耕地面积10
%以下者, 或有零星植树任务者,均可建立林业常年生产员。”以达进行林木生
产和加强抚育及护林等工作。
三、应加强放牧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工作,要求他们应立即纠正原有牧羊人领
着放牧员乱窜的旧作风,并提倡他们切实要做到四勤(眼勤、嘴勤、腿勤、手勤)
和坚决禁止牧群进入幼林地区和牧群乱啃幼苗的不良现象,因此今后若再有此种
现象,要提倡人人有责和追查之权。
四、为坚决贯彻执行“护林者奖,毁林者罚”的林木政策,并提倡人人有责,
公益看管,以后若发现有破坏幼林的现象者,任何人都有检举之权,确保幼林安
全的成长。
五、关于树木、果树入社问题:
按社章第十八条规定,凡是少量的零星的树木和果树,仍属社员私有,均不
入社;凡是大片的果树或果园,集体经营有利者,可采取如下二种办法解决:
(1) 按照牌价合理折价,归社集体所有,所折的价款,根据收益情况,拟定
分期还清,并切实遵守信约,按时归还。
(2)也可以采取私有集体经营,合理确定报酬的办法(定租或按比例分配收益),
无论采取哪种均可,必须要和社员很好协商,避免引起群众怀疑和顾虑,以资鼓
励群众植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上述内容望广大人民,应迅速贯彻执行。
此布
县长 徐萃昌
1956、12、7日
临淄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禁止赌博的布告
(63)临办字第11号
目前,我县的政治经济形势都很好,特别自党的八届十中全会精神贯彻以来,
人民情绪高涨,社会秩序稳定,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正
在不断地巩固和发展。全县人民,正在振奋精神,积极努力,为争取今年的农业
丰收,进行准备。但是,近来在个别地区,曾发生了一些赌博活动,影响了生产
和社会秩序,应该严加制止和杜绝。为此,特布告如下:
一、赌博是旧社会的恶习,危害极大。它不仅影响生产,而且会造成一些人
的生活困难,家庭不睦和引起斗殴、盗窃等犯罪行为。因此,望全县人民,自觉
遵守国家法令,积极搞好生产,维护社会秩序,监督制止赌博活动。
二、对过去犯有赌博行为者,只要改邪归正,不予追究;继续聚赌者,按情
节轻重,进行处理;对屡教不改的赌头、赌棍,一经查获,将依法严惩。
三、禁止赌博,人人有责。各级干部,应以身作则,遵守法令,并教育群众,
制止赌博;广大群众,对赌博分子,要进行监督和检举,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以利生产。
此布
代理县长 谭少贤
一九六三年一月十一日
临淄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63)临办字第102号
我县丰富的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产。切实保护好这些文物,
对于促进我国科学研究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以及向广大人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与爱国主义教育,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特布告如下:
一、一切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国家所有。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
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
二、严禁在革命遗址、古遗址、古墓葬上用土、挖沟、打井、刨石、烧窑、
开荒种地;严禁任意拆除现有烈士祠堂、石刻、石坊、石塔、古建筑等。如果因
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对文物进行发掘,平毁或迁移时,必须报请县人民委员会
批准。建设现场发现的文物,一律交文化主管部门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
有。
三、一切文物,都由所在地人民公社、生产队、机关、学校、团体负责保护
和管理。大力提倡在遗址、墓葬上植树造林,林业收入归绿化单位集体所有。
四、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对保护文物有功或者捐献重要文物的单位或人员,
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破坏、损毁和盗窃文物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
此布
县长 谭少贤
一九六三年七月一日
临淄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
酒类专酿专卖管理的
布告
(63)临办字第136号
为了有计划地指导酒类生产,调剂供求,稳定市场,节约粮食,增加国家财
政收入,特根据国家酒类专酿专卖政策,确定凡以粮食、薯类、山果和各种代用
原料酿造的各种酒类,实行专酿专卖。现将管理办法,布告如下:
一、酒类专酿由工业部门统一经营和管理;酒类专卖由国营商业部门和专卖
事业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
一律不准酿酒、卖酒。
二、所有酿酒厂和经营酒类的供销社、合作商店、合作小组 (以下简称酒类
零售商),均应于8月30日前,分别向县工业局和县专卖事业管理所申请登记。待
转报山东省轻工业厅和山东省专卖事业管理局批准后,分别发给“山东省酒类专
酿执照” 或“山东省酒类专酿临时执照” ,以及“酒类专卖零售商业执照”和
“承销手册”。无执照而酿酒或临时执照期满继续酿酒,以及无零售商业执照、
承销手册而卖酒者,一律按私酿私卖论处。
三、所有酿酒厂生产的各种酒类,除按规定用于以酒换料外,其余部分一律
价拨国营商业部门实行包销专卖,酒厂不得自行处理。
四、经批准经营酒类的零售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保证酒的质量,不得掺水弄假,短称少两
欺骗群众。
2.不得与私商勾结,营私舞弊,扰乱市场。
3.根据市场需要,编送酒类购销计划,凭承销手册,向指定的单位进货,不
得在市场上购买酒类。
五、人民公社和一切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准酿酒。但山果和代用原料特多的
地区,确因外运困难,必须在当地酿酒处理时,可由人民公社提出申请,经县人
委审查,转报省轻工业厅批准,发给酒类专酿临时执照,允许季节性生产。其产
品纳入国家计划,并照章缴纳国税。
六、供销社、饮食服务行业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开展酒类自营业务。供销社
接受委托进行以酒换料时,也必须实换实交。
群众以料换酒,只准自饮、自用,不准出售和贩卖。
七、全县酒类专酿专卖的检查工作,由县专卖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工业、财
政、税务、粮食、公安、供销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
应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者,不得拒绝检查。检查人员如有受贿、假公济私、徇
私舞弊等不法行为,任何人均可检举告发。
八、对违犯以上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没收其违章经营的全部货品、半成品及其主要工
具外,并处以货品价值一至四倍的罚金:(1) 无专酿执照而私酿或私自配制,改
制酒类者;(2)无营业执照而私卖、运销酒类者;(3)私自抬高销价和掺水弄假,
欺骗群众者。
2.经批准的酿酒厂和酒类零售商,违犯专酿专卖规定,情节比较严重者,吊
销其经营执照。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并转送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1)抗拒检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2)伪造证照,互相勾结,牟取暴利,扰乱
市场者;(3)破坏专酿专卖政策,生产或出售有害人身健康之酒类者。
九、对违犯专酿专卖政策的行为,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密报和协助缉查。对检举的单位或个人,给以适当的表扬或奖励。
以上各项,望全县人民遵照执行
此布
县长 谭少贤
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临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
权的决议
(一九八三年七月廿一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徐连吉副区长所作的关于人民公社
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工作的报告。会议原则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是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
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非常细致、复杂的工作。要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有计
划、有步骤的抓好。首先要抓好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区全面铺开。
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要以宪法和党的十二大文件为依据,本着有利于
群众实行民主权利,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安定团结,尽量不增加人民
编制和群众的经济负担及照顾到群众的居住状况、自然条件、历史习惯等原则,
积极而又稳妥的进行。要搞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使广大干部群众明确改革的
目的和意义,明确主要内容和工作步骤,力求保持思想稳定,有条不紊。通过乡
改进一步促进我区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临淄区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1983、7、21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通告
为调动广大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开创我区林业生产的新局面,区政府决
定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现通告如下:
一、集体的荒山、荒滩、荒地全部或大部承包到户,对疏残林或部分新造幼
林,要合理作价,承包到户,定期收回价款,承包期可以三十年到五十年,允许
继承、转让、请帮工。鼓励离、退休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到农村承包造林。承包
者要限期按标准完成绿化任务,逾期完不成的,集体有权收回重新承包,并征收
一定数量的荒芜费。
承包者在荒山、荒滩营造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的,乡(镇)政府村委会给予经
济补贴。营造用材林、经济林的,实行收益分成,承包者得大头。要积极扶持发
展林业专业户。根据专业户意愿,可以只要口粮田,不包责任田;也可以不要口
粮田,不包责任田,口粮由集体按标准从提留中平价供应,条件很差的山、滩,
可以实行先治后包,也可以集资入股合作造林,收益按股分红。允许厂矿、企事
业、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进行承包;允许林业系统内外的干部、职工留职停
薪承包;允许跨单位,跨地区承包,合作开发;允许承包者在以林为主的前提下,
搞多种经营。河滩种树,要在标准洪水线外。
二、田间营造林带、林网和农林间作,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分
片、分段承包到户。林带、林网及农林间作,在树两边必须留出一定隙地,随林
承包。原有的集体树木,可以作价承包到户,增值部分按比例分成,或全部归户。
三、城镇、厂矿及村庄,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面积植树、种草、栽花。城镇、
厂矿的公共绿地和街道两旁,由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筹苗木,可以分片划段投
标承包给单位或居民。房前屋后和宜林隙地,全部划给农民植树,谁栽谁有。现
有的零星树木可以作价归户。
四、集体现有成片的树木、山林,可以由农民家庭或专业组承包;也可以办
家庭林场。幼林、中龄林抚育间伐归己,采伐更新收益分成,承包者得大头或征
收一定的资源费。
五、集体现有的果园、桑园等经济林,可以实行专业承包,包给有管理技能
的专业户或专业组经营。承包期一般不少于30年,允许继承转让。
六、国营林场、苗圃,可以联产承包给职工经营。允许按规定在承包区内建
房,自购设备和请帮工。包给职工和农民家庭经营的国营林场、苗圃,全民所有
制性质不变,林(苗)为主的经营方针不变。
七、铁路、干线公路沿线的国有土地,由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提供苗木或资
金,包给附近村庄的农民管理,收益分成,大头归个人;也可以在主管部门统一
规划下,承包者自筹苗木,谁栽谁有。
八、提倡专业户育苗。对苗地各单位要少收承包费或者免征土地税。
九、要切实加强林木的保护管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树木一律受法律保
护。无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包括承包到户的林木)采伐都必须经区林业局批
准。盗伐、滥伐林木的,由区林业局按《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处理。
十、多渠道筹集林业资金。计划、财政部门要把林业建设资金纳入计划,单
立户头。乡镇每年要从集体工、副业利润中拿出510%的资金用于造林。个人和集
体生产的木材及林副产品,允许到市场上自由出售,林业部门要按规定征收育林
基金费。对省、市拨给我区小流域治理经费的使用,要体现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
相结合,以生物措施为主的原则。用于生物措施部分的资金,不得少于50%。
驻我区各单位都要搞好义务植树或按每株一元的标准,缴纳绿化费,由农民
代为植树。绿化费在每年的十二月底以前交清。对既不植树,又不按期交绿化费
的单位,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