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陋习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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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足 明、清时代,女人以缠小脚为美。四、五岁开始,以“裹脚布 (宽三
市寸的条布) ” 把两足裹紧, 迫使二、三、四、五指折向脚心,造成畸形,称
“三寸金莲”。缠足时疼痛难忍,缠成后重活不能干,故又被人称之为“半个残
废”。1912年起,提倡天足,明令禁止缠足,开明者率先响应。但因对基层督导
不利,在边区及山区,仍有人缠足。1949年后,妇女和男人地位平等,一样参加
劳动,缠足陋俗根除。
媳妇要管男人穿衣 旧时男子结婚后,衣服要由妻子供给。娘家日子艰窘的
媳妇,个人纺线织布,也要不缺男人衣穿。1949年后,此俗废除。
守节 丈夫死了,妻子要守节。守节教子成名者,立牌坊或石碑以示表彰。
1949年后,此俗根除。
冥婚 俗称“阴亲”,即为已死的未婚男、女寻配偶,并仿生人结婚仪式,
为他们举行婚礼,五十年代此俗根除。
吸毒 1932年有人在辛店站开设大烟馆。当时的政府虽明令禁止吸毒,但官
员中仍有人吸毒成癖,故有禁无止。1942年左右,县保安团吸毒者成伙,种罂粟
者零散遍及全境。1949年,县公安部门发布《布告》,严禁种植罂粟、贩毒、吸
毒。对吸毒者进行了登记,迫其交出烟具;对贩毒者予以严惩,先后处罚了23名
贩毒分子。1950年底,吸毒恶习根除。
赌博 建国前,贫、富、老、幼、男、女皆有习赌者。类分麻将、牌九、纸
牌、骰子、抽签等多种。活动场所自大门大户到草棚穷家,集市、庙会、石窝、
园屋无所不及。更有以设赌局为业,专事坑陷人者。1949年,县公安部门通令禁
赌,赌风渐消,到1956年绝迹。70年代后期,厂、矿和农村有个别无知青年,以
扑克作赌具聚赌者,经教育制止,进入80年代,此风有敛。
娼妓 1933年,外地商人先后来辛店火车站设妓女院两家,即“逍乐乾”、
“紫玉亭”。恶风蔓延,到1935年,辛店站交通巷明娼暗妓达六家三十人之多。
建国后,政府严令取缔,并帮助陷身妓院者弃恶从良。1950年底,娼妓绝迹。
迷信 几千年来,人们迷信鬼神,从而沿袭形成了多种形式的迷信活动,深
入到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如为求吉祥保平安,便祭天祭地祭王;欲求家业发达,
建房子,必须先看风水;死了人则选阴宅(坟地);为免除祸事,动工要避开太岁;
有病求仙方神水;无儿则拴娃娃;无雨祈观音菩萨,老龙王降雨;解疑难问卜,
有事托鬼神代办,称“许愿”;甚至出门、伐树、修屋、垒墙、都要选择良辰吉
日。适应这些活动的需要,“巫婆”、“神汉”、“算卦”、“抽帖”“克八字”
者应运而生。“神汉”或“神婆”作法:摆下供品,焚香祷告,继则自称“××
仙姑”“××大师”,然后当面回答信徒提问或开方看病,皆妄言骗人。建国后
经大力破除迷信,取缔反动道会门,到1953年,公开的迷信活动已不多见,个别
“下神”的神婆、“算命的先生”,多暗中串乡活动,到1985年底,仍未绝迹。
禁忌 迷信鬼神、祈求福寿的欲望,驱使人们凡事求个吉兆,沿袭成了种种
名堂的禁忌。建国前较普遍流行的有:建房动土忌破日动工,结婚新人忌“四属”
(指属相),新婚女子忌在婆家过第一个“芒种”,忌在娘家过第一个七月十五,
分娩不出满月的产妇忌到井上打水,春节凌晨忌大声说话,忌杀生,忌拉风箱,
正月初五前忌隔门槛泼水,正月里不喝生米粥、不空锅,孕妇忌进三房 (产房、
病房、灵房),杨公忌不探亲访友;“紧土”时不在院内挖土等。
建国后,随着人们文化科学水平的提高,男女社会地位平等,多数禁忌,不
破自灭,少部分则随着社会上的迷信活动起伏而时隐时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