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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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 民国时期,临淄县立初级中学由民国县政府直接管理。校长由县长提
名,省教育厅委任。
抗日战争中,临淄抗日救亡中学,隶属专员公署领导,校长由抗日民主政府
县长兼任。
建国后至1958年以前,中学属省立,委托专署教育局代管。校长由省厅任命,
教师由地区教育局调配。1958年后,中学管理权限下放,由县教育局直接管理。
校长的任命,由县委批准,报地区备案。人事调动及经费由县教育局负责。1965
年完全中学(临淄一中)收归专署领导,其他公办中学仍由县教育局领导。1969年,
中学管理权下放到公社。1970年,公办中学复归区教育部门领导,社办中学实行
区、社双重领导,联办中学和戴帽初中由公社、大队领导。1973年,临淄一中改
名淄博七中,由市教育局直接管理,其他中学管理权限不变。1978年后,人事和
经费管理,公办中学的书记、校长由区委、区政府任命,副校长由区人事局任免,
其他人事调动和经费由区教育局负责。乡(镇)中学校长由教育局任命,联中校长
由乡(镇)任命。乡(镇)中学及联中的公办教师由区教育局管理,工资由教育经费
中开支,办学经费由办学单位筹集。
建国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总
管学校行政事务,下设教导处、总务处,各设主任一至二人,协助管理教学和后
勤工作。学校执行校务、教务、班主任、总务等会议制度,并不定期召开职工代
表大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办中学建立革命委员会,派工宣队或贫管组参
与学校领导和管理。1978年后,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管理
体制。
小学 清末,私立及乡村集资兴办的学堂,由学董管理,堂长由学董聘任。
公立学堂由县管理,堂长由地方推荐,知县批准任命,教师由堂长聘任。
民国期间,小学分县、区、村三级管理。县立高等小学,直属民国县政府管
理,校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名,县长委任。区(乡)立小学,受县、区(乡)双层
领导,校长由区长和地方士绅提名,县长批准任命。村立小学受区(乡)和村领导,
在业务上受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经费由村提供。
学校设校长1人, 经理校务。较大学校,在校长下设教务、训育及事务主任
各1人, 协助校长处理教育、训育及事务等事宜。规模较小的学校,校长下设级
任、课任教师,分任教训诸责。村立小学,由校长和教员共同处理校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办小学由县文教科(局)统一管辖,完全小学和中
心小学校长由县政府委任,教师调动和学校经费由县文教科(局)负责。1968年,
农村小学下放大队,由贫管会管理。1978年后,恢复原管理体制。在人事和经费
管理上,公社(乡、镇) 中心小学的校长由教育局任命,学片小学、村小校长(负
责人) 由公社(乡、镇)指定。公办教师由区教育局管理,公社(乡、镇)在所辖范
围内有调动之权力,工资由教育经费中开支。民办教师的任用及辞退,由教育局
负责,其报酬由办学单位筹集,国家实行补助。
校内管理,除辛店小学外,多数未建党支部,均实行校长负责制,重大事宜
由校长主持校委会议决定。配备教导主任的乡(镇)中心小学和学片小学,教学业
务由教导主任主持。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