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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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教师收入微薄。1929年山东省教育年报记述:临淄县立小学教师
月薪高者30元,低者11元,平均20.5元。而区立及村立初级学校教师的年薪高者
不过100元, 低者尚不满25元,多数年薪在40至50元之间,尚不及当时乡村劳工
之报酬。
1932年统计,全县小学教师的月薪,25至35元者11人;15至24元者50人;12
至14元者6人; 5至11元者293人。从1935年起,教师的薪金由民国县政府统筹统
支。中学校长月薪40元,教导、训育、事务主任月薪30元,教师月薪18至30元之
间。县立小学校长月薪30元,教导、事务主任月薪25元;高小教师月薪24元,初
小教师15至22元不等。 一般村立初小教师月薪在8至10元之间,有的村尚给3至5
元的补助费,由学生轮流管饭。教师除薪水外,别无收入,生活拮据。
抗日战争期间,因办学性质不同,教师待遇各异。抗日民主政府教育科管辖
的教师, 其待遇是以粮代薪,小学教师按其供给标准,每月发粮90斤、110斤、
130斤、 150斤、170斤不等,另外有时发给少量生活用品。村立小学教师由学生
轮流管饭,每月发3至5元津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教师待遇仍实行薪粮制, 小学教师每人每月发粮
(小米100至150斤)。1952年改行工资分制。1956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进行全面
改革和调整。 调整后,全县教育事业各类人员的工资,由原来的平均26.49元升
到37.86元。 其中升级人数351人,升级面为65.6%。1959年,部分中、小学教师
工资调整, 中学升级面为4%,小学升级面为2%。1960年3月,全县中小学教师升
级评定, 总升级面为25.8%。1963年,中小学教职工调整工资,全县小学升级人
数262人,升级面40%,调整后平均月工资37元;中学升级人数53人,升级面39%,
调整后平均月工资52元; 其他教育事业人员升级人数13人,升级面48%,调整后
平均月工资50元。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1972年仅为少数教龄长、工资低的教师做过工资
调整,大多数教师的工资基本未有增加。1977年至1985年,国家五次为教育战线
职工提高工资。1977年,升级面为40%;1978年11月,升级面为2%;1979年11月,
升级面为47.7%;1981年10月,中小学教职工普提一级工资,其中392人升了两级;
1985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又普遍调整了工资,平均每人增长17元,全区教职工平
均月工资81元。
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与在职干部相同,并从1979年11月起发放班主任津贴费,
小学每班每月5元,中学每班每月7元。
民办教师的待遇,建国初期由办学单位自筹。合作化后改为记同等劳力的工
分。1960年,根据昌潍专员公署规定,除记同等劳力工分外,再加少量补贴费,
每月初小教师3至5元,高小教师5至8元。从1963年起,国家开始对民办教师实行
定期补助, 每人每月2元。1968年,中学增至5元,小学增至3元。1972年起,中
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助16元, 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助13元,向生产队交8
元记同等劳力工分。 1981年11月,增加了民办教师的补助费,中学教师全年260
元, 小学教师全年220元,90%发给个人,10%留做解决民办教师生活特殊困难。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民办教师取消工分补贴改为现金补贴,一般在每月45元
左右。1984年,部分乡镇实行统一集资,统一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