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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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1978) 62号文件和国发(1978)241号文件精神,区劳
动局与区卫生防疫站、区安全办公室、区工会等单位,对本区范围内的工矿企业
进行了卫生普查。共查出五个单位、二十二个散毒点(其中铅5个、苯16个、有机
磷1个),接触毒物的108人(其中铅25人、甲苯58人、二甲苯22人、有机磷3人)。
据此,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散尘散毒标准的单位提出了要求,“一是,限期治理。
二是,对中毒职工做必要的治疗和妥善处理。三是,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定期
发放各种不同的劳保用品及保健食品。全区发放的劳保用品种类有:工作服、工
作帽、口罩、手套、毛巾、肥皂、帽盔、防尘器、护腿用具、防护眼镜、防毒面
具、漱洗药水、防护药膏、绝缘手套、绝缘靴、防水靴、安全带、各种御寒、降
温物品、消毒剂等等。
1978年, 根据省劳动局鲁劳护字第211号通知,确定对供销、商业部门从事
废旧物资和包装回收工作的人员,建立保健食品和防护用品发放制度。“凡直接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分类、加工人员和化工包装回收的分类、加工人员,每月发
给保健费6元。 直接从事废旧物资和化工包装回收的保管、装卸、搬运的人员。
每月发给保健费四元五角。凡享受保健食品待遇和专职从事包装回收的人员,每
人每月发给卫生费2元”。根据国家(1979) 财事字第351号劳总薪字第129号文件
指示和省劳动局鲁劳护字第10号通知精神,对从事翻砂作业的配料工、清砂工和
从事特殊焊接作业的氩孤焊、等离子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以及在容器内焊接
作业的工种,建立了保健食品发放制度。对公、检、法、部门的法医、毒物化验
人员提高了保健津贴(由过去每人每月5至7元上升为6至8元)。并对煤炭、造纸化
工等有尘、有毒、危害的行业也实行了保健食品津贴。截止1985年底,全区共批
准了28个单位,1521人享受保健食品待遇。其中接触苯的职工59人,接触气化物
职工105人, 接触尘的职工549人,高温作业的职工258人,接触沥青熏烟的职工
77人,接触其它毒物的职工217人,接触病菌传染的职工8人,接触二硫化碳的职
工60人,接触火碱职工3人,接触砂尘工20人,清刷石油工16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