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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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 1958年2月6日始,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中的正式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同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
不能利用公休日回家团聚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日为2周至3周,工资照发。
往返车船费原则上由本人自理。自理有困难的,所在单位予以补助。1962年9月,
职工探亲往返所需的车船费, 改为由所在单位负担。1981年3月,探亲假改为: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
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期
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
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
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婚丧假 1959年6月始, 在职职工的婚丧假,三个工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1980年2月改为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 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于外地
工作的另给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1982年始,对实行晚婚的
职工(男、女年满25周岁)婚假增加15天,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