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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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干部的福利项目较多,有多子女补
助费、家属生活补助费、家属医疗补助费等。1954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各级
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将各项补助费合并为一项,统
称国家工作人员福利费。 福利费的预算标准,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补助的对象
和范围,主要是干部及其直系亲属的经济困难。工分工资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后,
直接按工资提取。1964年,按照财政部、内务部的规定,干部福利费按工资总额
的2.5%提取。从1979年1月起,又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1980年,文教、卫生事
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试行财政“预算包干”的办法。各单位可从“增收节支”中,
提取一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
职工福利费 随着工商企业的发展,职工福利费逐年提高。1969年,区属企
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提取福利基金。 其中2.5%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1978年后,把企业集体福利费的提取和企业经营好坏,职工贡献大小结合起来。
福利基金的来源和提取有以下几种:
一、试行“企业基金办法”的企业,其福利基金的来源①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1%提取, 从成本中开支,②全面完成产量、质量、利润、供销四项指标的再按
职工工资的5%,从利润中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福利设施方面。
二、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其福利基金的提取,按国务院(1980)23
号文件规定,原从成本中列支的福利基金和从利润中提取的5%的企业基金改为从
利润中提取。从增长利润中提取的利润留成,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奖励的部分,
不得超过40%。
三、 实行“利润包干、超收分成”的企业,除按工资总额提取11%的福利基
金外,超收部分,先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再按规定比例分成。用于职
工福利和奖励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
福利基金的使用,大致用于以下几方面:
1.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医务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与职工因工负
伤就医路费。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3.职工浴池、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工资,及各项开支与收入
相低的差额、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修理费用等。
4.集体福利设施等项支出。
5.为职工生活举办的农副业生产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6.职工文化学习费用的支出。
7.按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