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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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用工形式有童工、徒工、里工、外工等,兼有长工、短工、月工之
别。凡一年以上者为长工,一天或数天者为短工。一月或数月者为月工。童工年
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只管吃住,不付工钱。徒工年龄一般在17周岁至
20周岁,除管吃住外,略给点零用钱或给点年节钱。徒期多为三年。有技术的或
特殊工种在厂内店内干工的谓之里工。跑外的谓之外工。工酬等等不一。
建国后,用工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固定工 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在转为正式工之前,有学徒期或熟练期,
称学徒工或熟练工。解放初期,学徒工的年龄一般在16岁以上。学徒期限有半年、
一年、年半、二年不等,学徒期满后,转正定级,一般定为二级工。1958年后,
统一了学徒期限和生活补贴标准,学徒期限一般为三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为
二年,特殊复杂的工种,学徒期适当延长。学徒工,一般招用16~22周岁的男女
未婚青年。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工人,继续工作满一年,再评定
工资等级。熟练工的熟练期为半年或一年,经考核合格后,转正定级为正式工。
合同制工人 “合同制”是在用工制度改革后,实行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
临淄区从1984年起所招收的工人,均为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有的五年,有的十年,
最长的十五年。期满后,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决定续签或解除合同。
临时工 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任务的需要,招用临时工人,签
订合同,承担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后,即可辞退。
亦工亦农的合同工、轮换工 企业按计划招用的农村劳动力,签订合同,进
厂做工,不改变农民身份,不迁户口,不转粮食关系,所得的劳动报酬,除留一
部分作为本人生活补助外,其余交生产队,由生产队按同等劳力记工分,参加统
一分配。合同期限三至五年,由生产队与厂方议定。合同期满后,如再需用时,
双方再续签合同,不需者即可退回。按合同期限定期轮换者,称亦工亦农轮换工。
1975年起,曾招用一批“五年轮换工”,1980年开始清退。1983年已全部清退完
毕。
季节工和预约工 生产有季节性的企业和工种,根据需要,招用的临时工,
为季节工。有预约手续的连年使用的称预约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