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民国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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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初期,县公署设县知事。县知事下设承审员、交涉员、警官、教谕、
训导、 管狱员各1人。1918年,县公署设有总务、财政、民政、司法四个科,配
有科员4人,录事长4人,录事16人;警察所长、劝业所长、劝学所长、管狱员、
交涉员、 警备队长兼教练员各1人;杂役、警兵数十人。1930年,县公署改称县
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县政府各科设科长。1936年,县政府设县长、秘书、审
判官、警察局长、第一、二、三、四科科长、金库主任、征收处主任、电话事务
所主任、教育视导主任、政务警长、看守所长各1人。各机关配有科员、办事员、
杂役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