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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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0年下半年开始实行婚姻登记,由临淄县民政科主管,各区公所承办,
1955年12月改为乡镇办理,1958年由公社管委办理。1985年7月1日开始由各乡镇
民政助理具体办理。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登记程序:①申请。男女
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结婚时,
要携带户口证明和所在村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填写申请
结婚登记表;提出离婚申请时,需填离婚申请表。②审查。乡镇政府对申请结婚
的,主要审查是否自主自愿,是否符合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属
于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和不准结婚的疾病等。对申请离婚的,要审查离婚原因,
是否双方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的处理,是否达成协议;对未达成协议或一方坚持
离婚者,则转法院处理。③登记发证。经审查,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准
予结婚或离婚,并发给结婚和离婚证;对于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做好思想教育,
不予登记;对复婚登记的,在发给结婚证书时,要把原来发给的离婚证件收回注
销。
通过费彻婚姻法和执行《婚姻登记办法》,1950年至1956年共办理离婚案件
1856起,使旧社会遗留的包办、强迫婚姻得以解决,受旧婚姻制度摧残的妇女得
到解放。据历年统计,由于父母包办、婚龄不足、疾病等原因不予登记结婚的,
占申请结婚登记人数的2.4%;批准离婚的占登记结婚人数的1.2%。
在婚姻登记时,结合进行婚姻、家庭道德观念教育和晚婚节育教育,促进了
新型婚姻关系的确立,推动计划生育和少生优生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