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精减退职人员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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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至1965年6月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871人。
从1965年开始,对其中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依靠、生活困难的老弱病残者,给
予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医疗费补助三分之二。1965年8人,1970年增为10人,
1983年调整后,增至6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