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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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助 在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对生活贫困的烈军属,都给予
必要的粮、 款救济,使其生活有所保障。1943年,救济贫困烈军属305户,现金
32000元(北海币) 。1945年,救济烈军属195户,粮20282斤,现金48100元(北海
币)。建国后,国家每年都拨出优抚专款,给予烈军属临时补助,以解决其吃饭、
穿衣、治病、修补住房等方面的临时困难和烈士子女入学费用。
同时,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从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出发,在临
时补助金的使用上有所侧重。在恢复生产时期,重点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缺乏生产
资金的困难。1953年补助烈属、残废军人932户,款37892元,1956年、1957年扶
持优抚对象参加农业合作社, 两年发放补助款47917元。 在生活基本好转后,
1978年集中补助231户优抚对象建房659间, 用款35020元。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
后,自1983年又开始扶持优抚对象发展专业生产,劳动致富。1985年一年即扶持
烈属25户,军属109户,残废军人45户,复员军人114户,退伍军人248户,共541
户,款83864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58年始,国家对孤、老、病、残的烈属、复员军人实行定
期定量补助。农村每人每月2至4元,城镇每人每月4至6元。1980年放宽补助条件,
提高补助标准,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带病回乡、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均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至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至15
元。
1983年,对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又做了调整,一律在原补助
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全区共调整152人。1985年,根据上级部署,对原享受
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和牺牲、 病故军人家属,改办为国家定期抚恤,共改办526
人,人均月抚恤2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