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案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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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除对当事人的申诉案件随时进行复查外,每年都要对所审结的刑
事案件进行一次评查,发现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有时则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
由中共临淄区(县)委直接领导,公安、检察部门协助,组成专门班子,对某一阶
段的案件进行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大的案件复查工作有四次。
第一次。 1953年,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对1952年1月至1953
年9月,所收押的刑事案犯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错案占收押总数的21.4%。在错
案中错捕错押的占18%,错判的占8%,轻罪重判和重罪轻判的占13%,可押可不押
的占61%,都作了纠正。
第二次。 1956年3月,根据毛泽东主席提出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
示,由县政法办公室牵头,以法院为主,抽调公安、检察干部组成复查小组。对
1955年1月至1956年4月已判的“镇反”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在
复查的各类刑事案件中, 原判不当而改判的占总案数的37.5%,其中,轻罪重判
的占55%,不应判而判的占41%,错判的4%。
第三次。 1962年7月开始,对1958年1月至1962年6月这段时间,所判的机关
干部和农村干部犯罪案件,进行全面复查。两种犯罪人员中机关干部职工占总数
的50.8%,农村干部占49.2%,复查结果:原判正确的占复查总数的67.8%,错判、
轻罪重判和法律手续不全的占32.8%。1963年4月,复查结束后,转入对社会罪犯
案件的复查, 社会各类刑事案件, 原判正确的占总数的87.4%, 原判有误的占
12.6%,在有误案件中,冤案占16.7%。
第四次。1976年10月,中央提出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但在复
查中,由于左倾错误思想的束缚,使很多案件该改正的未及时改正,该平反的未
及时平反,有的虽平反或改正,但仍有尾巴。直到1978年下半年,才对这段时间
的冤假错案, 实事求是地平反改正。至1980年6月复查结束。复查结果:维持原
判的占总数的73.8%, 改判的占26.2%。在改判案件中,无罪释放的占15%,减刑
的占75%,免刑的占10%。另外,还对历史上的申诉案件进行了复查,为一部分人
几十年的历史冤案进行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