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经济审判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4&A=3&rec=480&run=13

1980年前,法院没有专门的经济审判机构,属于经济纠纷性质的案件,由民
事审判机构承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需要利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
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因而1980年11月区法院正
式建立经济审判庭。1981年12月,《经济合同法》公布后,诉诸法律解决的经济
纠纷也越来越多。 1981年,经济审判庭,仅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起,1985年,上
升到256起。 经济纠纷案件的剧增,只靠专门经济审判机构是难以胜任的。故区
法院决定,各人民法庭全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据此,除重大经济纠纷案件由经
济审判庭审理外,一般案件皆由所在地区人民法庭处理。至1985年底累计,共受
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327起,诉讼标的额300.06万元。其中:购销合同案167起,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18起,货物运输合同案39起,农村承包合同案35起,借贷合
同案12起, 加工承揽合同案1起,财产保险合同案1起,财产租赁合同案1起,买
卖纠纷案5起, 其他经济纠纷案48起。经过审理全部结案。其中判决的12起,调
解的300起,撤诉的12起,终止的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