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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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至1943年, 民事审判工作基本没有开展。1944年4月,渤海行政公署为
解决民间纠纷,根据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的《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和山
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关于司法工作指示》精神,制定了《渤海区区村调解委员
会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区村设立调解委员会。当时临淄县虽未建立区村调解委
员会,却也依照《条例》规定,调解处理了不少民间纠纷。1946年,司法科处理
婚姻案件20余起。
1950年,新的民事法规开始颁布。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从便于群众诉讼出发,
提倡深入调查研究,坚持“调解为主”的方针,群众到法院“告状”,手续从简,
不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均予受理, 并代群众写诉状,不收费用。自1950年至
1956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635起, 其中婚姻案1856起,占70.4%,财产纠纷案
601起,占22.8%,其他案件,占6.8%。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家转入大规模的国民经济建设时期,国
家法制也日趋健全,民事审判工作更得以健康正常地进行。自1957年至1966年,
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475起(不含益、临合县期间数字),其中婚姻案1336起,占
90.5%,财产权益案139起,占9.5%。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民事案件的审理推给人民公社,造成工作混乱,案
件积压。1979年全国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程序、政策和
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1982年又公布了《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走向
了正确轨道。自1977年至1985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2079起,其中婚姻案1018
起,占总案数的49.1%,财产权益纠纷案件1061起,占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