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辑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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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布实施,公安机
关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少数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
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人,进行治安处罚。视
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西关旅店无视“旅店业管理规定”,
严重失职,造成住店客商财物数次失盗。公安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仍置若
罔闻,致使客商财物再次失盗。公安机关根据“条例”规定依法裁决,给予经理
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并赔赏部分损失。1962年在整顿公共场所秩序时,对滋事
生非,殴打他人的一名职工、一名社员,依法裁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1966年10
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治安处罚一度中止。
1979年10月,公安机关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通知,再次执行治安处罚。是年
12月,对无故打伤一名主要演员的两名工人,按照“条例”规定依法裁决,各给
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1981年9月公安机关对曹家、孙家、于家3个大队哄抢沥青的社员,按照“条
例”规定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有9名被行政拘留15天,7名受到治安警告,16名被
依法各罚款30元。通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人进
行约束教育,争取了一般违法人员,预防了犯罪,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