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枪支、危险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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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 建国后,公安机关对散存在社会上和个人手中的枪支、弹药进行
清理, 收归国有。1962年1月,对射击运动用的小口径步枪进行登记,建立了保
管、 使用和领发制度。1981年4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
非军事系统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和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
膛线枪、散弹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全部进行清
理登记打印,到1983年8月结束。并办理发放气枪证286本,射击运动枪证79本,
猎枪证1999本。
危险物品管理 1963年5月,临淄县物资局开始经营开山采石用的硝铵炸药、
雷管、导火索等,公安机关随即按危险物品纳入管理。对爆炸物品的购买、销售、
运输、储存等,通过办理“许可证”进行控制。1965年后,随着齐鲁石化公司的
兴建和城镇发展,石料需求量骤增,经营额也随之增大。1970年,炸药的营业量
达到80吨。 1980年先后有12处公社、厂企单位建立了炸药库,年经营量达到360
吨。同时,对失散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进行了集中收缴,帮助各公社建立了爆炸
物品管理档案,健全了严格的出库、入库、领取、清退制度。1982年,公安机关
对137名专职放炮人员和爆炸物品管理员进行了业务训练、 考核,合格者发放了
“工作证”。1983年10月,对全区336名放炮员再次进行训练考核,撤换了5名不
符合条件的放炮员。至1985年,公安机关查处了违反爆炸物品管理的治安案件67
起,治安处罚8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