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农业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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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春,中国人民渤海银行渤海分行清河支行在临淄发放低息贷款,帮助
农民解决购买种子、 口粮之需。1948年2月,该行改称北海银行临淄办事处后,
仍以发放农业贷款为主。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民。1949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办“折
实贷款”。即把贷款金额按贷款时的粮食价格,折成实物(粮食),到期归还粮食。
这种办法,一直延续到物价稳定为止。1953年,临淄全部改为货币信贷。全年贷
款总额764000元, 贷给20279户农民和3200户个体工商业户。1954年,开始对信
用合作社发放贷款。1955年,农村信贷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常年互助组。
对当时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工、副业户,也给予扶持。1956年对加入
生产合作社交纳股金有困难的农民,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23万元。同年,
信用合作社还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发放贷款67万元。
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贷款对象主要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的生产队及少数经营工、副业的生产大队。对农村社员
只发放专项贷款。如“灾区口粮贷款”和“支持贫下中农翻身贷款”等。社员消
费性贷款,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办。
1958年至1962年,农业贷款违背经济规律。贷款数额急剧增加。贷款总额由
1957年的47万元, 1958年猛增为203万元, 增长了4.3倍;余额由62万元上升为
129万元,增长了52%。又加对发放的贷款管理跟不上,保证不了用途,经济效益
不大。贷款不能定期偿还。造成了大量的社员户欠生产队、生产队欠银行贷款的
“三角债”。
1963年,国务院决定对农业贷款(包括社员贷款)进行整顿。经过整顿,对确
有困难的生产队和社员, 于1961年前贷的款减免了126万元,减免贫农合作基金
贷款23万元。此后,认真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有借有还,
到期归还”等项政策,使农村贷款恢复了正常轨道。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贷款又不按信贷原则办事,使农业贷款资金被穷
队集中占用,不能按期归还。据1975年统计,欠万元以上贷款的生产大队53个,
占全市欠万元以上贷款队总数的75.7%。 造成农业信贷资金周转缓慢,不能发挥
应有的效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信贷重获新生,信贷部门积极为发展农村经
济筹集资金。截止1985年底,农村各项存款余额达16935万元,是1978年的4.2倍。
各项贷款余额9469万元,是1978年的13.7倍。其中农业贷款为2576万元;乡镇企
业贷款3779万元;农村商业贷款1565万元;农村产品采购贷款1342万元。农行实
现自身经济效益78万元,农村信用社实现自身效益192万元。

三项支农资金历年放出、收回、结欠统计表

工商企业存款、贷款余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