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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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国家对金银的收购、配售,由中国人民银行经营,禁止在市场上流
通或私行买卖。厂矿、企业生产和回收的金银,由人民银行按国家牌价收购。对
个人所有的金银,国家允许个人持有,可按牌价到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1953年
9月6日前,黄金每两(16两为一斤,下同)收购价95元,白银每两1.25元。银元每
枚, 大头的1.25元,小头的1.18元。同年9月7日,银元调价,每枚一律1元。从
1973年4月1日起, 白银每两3.125元,银元每枚2.5元。1980年4月,黄金每两上
调为406.25元, 白银每两为6.25元,银元每枚5元。1985年,黄金、矿沙金每克
收购价28.8元,白银和银元价格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