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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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临淄征收的有课程税、牛驴税、牙杂税、当税等税种,年征银64.26
两。雍正四年增至275两。
民国初期,有国家税与地方税捐两大类。1913年至1918年,又先后开征印花
税、牲畜税、屠宰税和油税。1920年,除国家征收的课程税、印花税、酒税、菸
丝税、菸叶税、牌照税、牲畜税、油榨税、烟酒凭单费(年征收8291元)外,另有
地方征收的屠宰税捐、牲畜税捐、炭捐、课程税捐、菸叶捐、油坊捐、牛肉捐、
席行捐、水磨捐等。1931年,国民政府实行税制改革,除按产品征收的酒、菸叶、
烟丝改征货物税外,余均改称营业税。即,牙杂税改称牙行营业税,屠宰税改称
屠宰营业税,牲畜税改称牲畜营业税,油榨税改称油类营业税,商业营业税改称
普通营业税,烟酒凭单费改称烟酒牌照税。年征收12603元。
抗日战争至解放战争初期,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内实行“统制贸易”政策,除
征收货物税、产销税、屠宰税、印花税、交易税和临时商业税外,对出入境 (以
解放区为界,流出为出境,流入为入境) 货物分别采取许可、奖励、限制、禁止
办法。凡军用品及粮、棉、油、布等必需品,严禁出境,入境免税或减税。奢侈
品及迷信用品,严禁入境,或从高税率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全国税政实施细则》,统一
全国税政,建立新的税制,全国开征的税种共14个。
1953年1月, 国务院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工商税制作了
若干重要修正。即: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并货物税;印花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工
商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取消棉纱统销税;停征棉花、药
材、粮食交易税等。
1958年8月, 根据全国经济结构的变化,在原税负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税制,
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
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划出成为单独税种,称工商所得税。从而形成按销售额和营业
净收入课税为主体的税制。
1966年以后,全国试行工商税,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
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一。合并后,国营企业只交纳工商税,集体企业交纳工
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1982年至1985年,先后开征产品税、增值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城市建
设维护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奖金税和能源交通重点
建设基金等。
建国后,临淄征收的工商税有:
货物税 1950年1月开征。有菸叶(包括土菸叶) 、卷烟、烟丝、鞭炮、迷信
品、 食糖、皮张、毛绒、植物油、麦粉、原木、土布等。1952年共征收174.7万
元。1953年修正税制、卷烟、菸叶、皮张、毛绒、原木、麦粉改征商品流通税。
1958年后,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 1950年1月开征。 按工商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和
摊贩业。固定工商业中,以营业额计算交纳部分称营业税,以所得额计算交纳部
分称所得税。 1953年1月,将营业税和工商业交纳的印花税并入工商业税。1958
年9月,改称工商统一税。1973年1月,又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
屠宰税合并改为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1983年6月,全国实行利改税后,将原交
纳工商税的部分工业划出,改征增值税。1984年10月,废除工商税,在原税目、
税率的基础上分别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工商所得税 1958年从工商业税中划出成为独立税种。以集体所有制和个体
经济为征收对象。交通运输合作社执行比例税率(20%30%)。手工业合作社执行21
级全额累进税率, 利润超过3万元以上者加成征收。1963年,为改变个体负担轻
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轻于其他集体经济的不合理状况,对所得税额负担作了全
面调整并改进征收办法。个体经济执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1级(全年所得额
不满120元),税率7%,最高14级(全年所得额1320元),税率62%;合作商店采用9
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1级(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税率7%。最高9级(全年所
得额超过2万元),税率60%;手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合作社执行8级超额累进税
率。最低1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 ,税率7%。最高8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
元) ,税率55%;供销合作社统按39%的固定税率计征。1980年又作调整。本区个
体户因帐证不健全,应征所得税均随营业税、产品税附征,税率为1%至5%,年终
不再汇算清交。1984年1月,对乡镇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取消固定税率,改按8级超
额累进税率征收。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开征。 以产品为课征对象。税目58个,税率从5%至
66%。 本区有卷烟、菸叶、麦粉、皮毛、硝制皮、原木等。1953年至1956年共征
收547.66万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利息所得税 1950年12月开征。以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人民银行为扣
交义务单位,于支付利息时按5%征收。教育、文化、公益、救济和机关、团体和
事业基金存款利息、投资企业利息、个人相互间借贷之利息、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之利息免征。 1952年计征71元,1953年征150元,1954年征449元,1955年征621
元,1956年征878元。1957年征608元。1959年起停征。
交易税 1948年10月开征。凡买卖牛、驴、骆、马,均依成交额按5%纳税。
1951年, 开征项目扩大到棉花、粮食、药材、土布和其他牲畜。1954年7月,停
征猪、羊交易税。1959年暂免征大牲畜交易税,1962年12月恢复征收。1962年,
扩大到家禽、肉类、干鲜果品、土特产品、旧钟表和旧自行车等。1965年12月停
征。1982年12月恢复征收,税率仍为成交额的5%。
屠宰税 1950年12月开征。以屠宰牲畜者为纳税义务人。按屠宰后的实际重
量从价计征, 税率为10%。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幼畜、胎畜限制宰杀。
自养三个月以上,自宰自食者持乡镇政府证明免税。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
在尔代、古尔邦、圣祭三大节日宰杀牛羊免税。1965年起,国营食品商业的屠宰
税率减按5%征收。1973年又改按3%列工商税计征。1977年后采用定额办法,猪每
头税2元, 羊免税。1985年起,只对个体屠宰户分别在收购、零售环节各按3%征
收屠宰税。
印花税 1950年12月开征。凡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之凭证均交
纳印花税(即在凭证上贴足印花)。应税凭证分别按比例或定额贴花。但电影戏剧
及各种娱乐票券不在此限。1953年修整税制时,将部分印花税并入商品流通税、
货物税和营业税内。1958年全部并入工商统一税。1952年至1957年共征收印花税
66367元。
文化娱乐税 1951年1月开征, 原称特种消费行为税。按票价或收费金额计
征,税率5%至50%。1953年改称文化娱乐税,1966年9月停征。从1956年至1966年
共征收5873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9月开征, 1952年后停征。1957年恢复对机动车征
收。1962年又对非机动车(马车、地排车、三轮车、脚踏车)恢复征收。年平均征
收3.5万元。 1973年后,工商企业的车辆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业税。1978年全部
停征。
产品税 1984年10月开征,仍属以商品流转额课征的税种。税率由3%至60%。
1984年共征收9520.1万元,1985年征收40446.7万元。其中国营企业39876.6万元,
集体企业475.2万元,个体94.9万元。
增值税 1983年6月试行。仍属工商税范围,只是计税方法不同。1984年9月,
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条例》,分甲乙两类,甲类企业税率14%,乙类企业税率16%。
1984年共征收84.2万元, 1985年征收252.6万元。其中国营企业86.5万元,集体
企业166.1万元。
营业税 1984年10月开征。凡有营业收入的单位均为纳税义务人,税率由3%
至15%。 1984年共征收159.3万元,1985年征收1580.8万元。其中国营单位957.3
万元,集体单位275.9万元,个体347.6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开征, 以1983年决算数据为标准,按照固定资
产和实现利润分为大中型和小型两类, 大中型企业按实现利润总额的55%固定比
例税率计征,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级10%,8级55%,一定7年不变。
1983年共征收25908万元,1984年征收29404万元,1985年征收30032万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依利润总额交纳所得
税后,再按应上交的固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确定税率交纳调节税。1984年,
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只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调节税。1985年交纳调节税的有
齐鲁石化公司、第十化建公司、石油办事处,是年,共交纳调节税17623.8万元。
烧油特别税 1982年7月开征。 由胜利炼油厂负责代收代交或自交,于重油
销售或移送时交纳。 每吨固定税额70元, 所征税款每五天一次直解中央金库。
1982年实征3695.8万元,1983年实征8228万元,1984年实征8013.5万元,1985年
实征27979.1万元。
建筑税 1983年10月开征。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改项目中的建
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依据, 税率10%。所征税款全部上交中央金库。1983年共征
收29.6万元,1984年征收37.7万元,1985年征收303.6万元。
奖金税 国务院于1984年6月和1985年8月,先后发布向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征
收奖金税的暂行规定。凡奖金超过国家规定数额的单位,均按不同幅度(3‰、10
‰、30‰)采用累进办法交纳奖金税。1985年共征收175.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凡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
人均为纳税义务人。依其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之税额计算征收。其所在
地属市区的,税率7%,属县城(镇)的,税率1%。本区不分城乡一律按7%征收,同
时取消地方附加和城市建设维护费。是年,全年共征收2516.6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 1983年1月实行。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中
征集,征集率为10%。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及街道办企业免征。同年7月,征集
率改为15%(实际按12.5%。从1984年1月起始执行15%)。此项“基金”的征集,国
务院责成由各级税务部门办理, 其收入全部上交中央金库。1983年共征集102.7
万元,1984年征集652.7万元,1985年征集164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