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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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叶盐税官办,设总店于县城,子店有于家庄、齐陵、辛店、矮槐树、
淄河店、王家庄、薄家庄、桐林、六天务、南高阳、白兔丘、苇子河、五路口等。
1913年改由商办,仍设总店与子店。
抗日战争时期,盐税由抗日民主政府统办。1941年,渤海区行署设盐务总局,
在产地征税。盐百斤税3元,渔业用盐酌减。
建国后,于1950年全国统一盐政,按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原则,
担盐税13元。土制盐税率60%。
1958年7月1日,盐税由税务机关接办。临淄系非产盐区,主要负责办理免税、
减税用盐和开展缉私查补漏税。免税用盐原分8种(酸碱工业、冶金工业、油脂肥
皂工业、制革工业、染料工业及制冰、陶瓷玻璃、医药工业) ,1985年,只制革
和酸碱工业用盐免税, 国营、集体农牧业用盐实行减税。1976年7月至1985年,
全区共办理免税用盐3134吨, 减税用盐22040吨。1964年至1983年,共查补偷漏
税款237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