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田房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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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房契税,是政府对买卖、典当按契价征收的税。买卖、典当双方订立的契
约称“白契”,向官方纳税并加盖官印的称“红契”。红契为田房所有权之法律
依据。
清末至民国初期,契税按契价定额征收。1915年改按比例税率征收,买契2%,
典契1%。 契税收入每年多少不等。 1920年, 全县征契税1600元,纸价400元。
1935年征契税28100元,1936年征契税1828元,1937年征契税43728元。
建国后,政务院于1950年3月颁布《契税暂行条例》。1954年6月修改后在乡
村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实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
交换均应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纳税。买契按买价的6%,典契按典价
的3%,赠与按价值的6%。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及受国家补助的企业、团体、
事业单位和合作社免纳。
临淄从1952年12月开征契税。 1952年至1956年共征收42433元,其中1952年
5136元, 1953年21259元,1954年12478元,1955年3423元,1956年135元。1956
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准买卖,故停止征收。